
城中村改造目中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生态环境修复的行政诉讼要点解析
在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进程中,生态环境的守护与修复是不可逾越的红线,然而行政机关若未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职责,不仅会加剧区域生态失衡,更可能侵害公众的环境权益,由此引发的行政诉讼便成为督促权责归位、维护生态正义的重要途径。
被告主体认定:拆迁领域中,涉及生态环境修复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可能包括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例如,根据《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门对土地征收、利用过程中的生态环境问题有监管职责;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生态环境部门对拆迁场地的环境污染防治有监督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适格被告。
诉讼请求确定
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若行政机关在拆迁过程中,未依法对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采取预防、修复措施,或者未对拆迁企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可请求法院确认其行为违法。
责令履行法定职责:若行政机关未履行对拆迁建筑垃圾的处置监管、拆迁场地土壤污染的调查评估及修复监管等职责,可请求法院责令其限期履行。
赔偿损失:若因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导致拆迁区域生态环境受损,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可请求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证据收集
拆迁活动导致生态环境受损证据
环境污染证据:收集拆迁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排放的监测报告,证明污染物超标情况;通过现场照片、录像等,显示拆迁现场污水横流、扬尘污染严重等场景。
生态破坏证据:如拆迁过程中非法占用林地、耕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土地性质证明、现场破坏情况的影像资料等;对于因拆迁导致的生物多样性减少等问题,可收集相关的生态调查资料作为证据。
行政机关职责证据:收集证明行政机关具有生态环境修复监管职责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如《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丰台分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了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征收、生态修复等方面的职责。
行政机关未履职证据:包括拆迁项目中,行政机关未对拆迁单位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进行审查备案的记录;在收到群众关于拆迁生态环境问题的投诉后,未进行有效处理的记录;以及在生态环境部门检查发现问题后,行政机关未督促整改的证据等。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为生态环境修复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利用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规定,如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土地复垦制度。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对拆迁建筑垃圾的处置进行监管。
《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规定了严控被污染场地的土地流转,要求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完成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
起诉程序
管辖法院:一般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案件涉及重大复杂情况,如跨区域的拆迁生态环境修复问题,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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