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对行政机关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审查诉讼要点
在棚户区改造的拆迁领域,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关乎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其合法性审查是被征收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深入剖析这一审查过程中的关键要点,对于规范征收行为、保障公平正义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征收项目性质认定:
审查要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则上主要适用于城市国有土地上,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一般不应适用棚户区改造名义,除非是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同时,要防止将新房当作棚户区予以改造的情况,若房屋不存在 “棚户” 概念所涉及的诸如消防、房屋质量严重隐患等情形,对其实施棚改可能属于行政目的不当。
法律依据:根据相关规定,棚户区改造应符合特定的条件和范围,若违反这些规定,被征收人可通过诉讼等方式进行救济。
实践意义:明确征收项目性质,可避免行政机关滥用棚户区改造名义进行不合理的征收,保障被征收人对征收项目的合理预期和合法权益。
评估时点的合理性:
审查要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但在实践中,若因行政机关长期延宕而迟迟不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导致补偿决定作出时当地房屋价格已大幅跃升,此时仍固守多年前的评估时点作出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极为不公。
法律依据:公平补偿原则要求补偿应充分考虑被征收人因征收所遭受的损失,长期拖延作出补偿决定导致的房屋价格上涨风险不应由被征收人承担。
实践意义:确保评估时点的合理性,能使被征收人得到公平的补偿,保障其在征收后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避免因行政机关的过错而使被征收人利益受损。
补偿安置项目完整性:
审查要点:补偿决定应确保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不受剥夺或限制,不能只允许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领取 “购房券” 而不安排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安排的产权调换房屋位置不合理等。同时,对于营业性用房,若以安置房是现房为由拒绝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用等,也属于补偿安置项目缺项。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且补偿应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等。
实践意义:保障补偿安置项目的完整性,能使被征收人获得全面、合理的补偿,满足其不同的需求,维护其合法的财产权益和生产生活秩序。
未登记建筑处理:
审查要点:对于未登记建筑,行政机关不能一概不予补偿,而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如建造时间、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合理认定和处理。若补偿决定对未登记建筑未给予合理补偿或未明确相关处理方式,可能存在合法性问题。
法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征收过程中,对于未登记建筑应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不能简单地不予补偿。
实践意义:合理处理未登记建筑,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避免因对未登记建筑处理不当而引发矛盾纠纷,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协商程序履行:
审查要点:行政机关应按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订立补偿协议。若未履行协商程序或协商程序存在瑕疵,可能影响补偿决定的合法性。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强调了征收过程中协商程序的重要性,保障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中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实践意义:通过履行协商程序,能使补偿决定更符合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和合理诉求,增强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减少争议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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