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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项目中行政机关未合理补偿搬迁费用的行政诉讼要点解析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8-14

城中村改造项目中行政机关未合理补偿搬迁费用的行政诉讼要点解析
 
城中村改造的进程中,拆迁补偿环节往往是各方关注的焦点,而被征收人的搬迁费用能否得到合理补偿,更是直接关系到其合法权益的实现。当行政机关在此问题上存在履职不当的情况时,行政诉讼便成为被征收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其中涉及的诸多要点值得深入剖析与把握。
 
拆迁领域,行政机关未对被征收人的搬迁费用进行合理补偿,行政诉讼有以下要点:
 
被告主体确定:遵循 “三看” 原则,一看公章,补偿决定盖谁的章,县级以上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就是第一被告;二看执行人,若街道办直接实施拆除、谈补偿等行为,可将其列为共同被告;三看委托关系,开发商若持政府委托书参与拆迁,可追加委托行政机关为被告。
 
证据收集:构建 “3+1” 关键证据链。“3” 指基础证据、违约证据、房屋现状证据,“1” 指社保资金证据。基础证据包括拆迁公告、补偿方案、产权证、评估报告等;违约证据如补偿协议、催款录音、微信记录等;房屋现状证据有拆除前房屋全景视频、强拆现场录像等;社保资金证据包括政府未发放社保的书面回复、征地批文中的社保条款等。
 
诉讼请求明确:可请求法院撤销不合理的拆迁补偿决定,要求行政机关重新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补偿,包括合理的搬迁费用补偿。同时,若因行政机关未合理补偿搬迁费用给被征收人造成其他损失,如临时安置费增加、物品搬运损坏等,可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诉讼时效把握: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征收人对行政行为不服,需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超期将丧失胜诉权。
 
庭审应对策略:庭审中,拆迁方可能以政策调整、公共利益需要等为由答辩,被征收人应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强调补偿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不能以公共利益为名忽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补偿方案审查要点:法院会重点审查补偿方案是否存在程序违法和标准违法的情况。程序违法如方案未公示、未开听证会等;标准违法如未按 “区片综合地价 + 房屋重置价” 计算,评估机构无资质、评估方法错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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