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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中行政机关未依法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停产停业过渡费权利的行政诉讼要点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8-15

城市更新中行政机关未依法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停产停业过渡费权利的行政诉讼要点
 
在城市更新与拆迁实践中,停产停业过渡费不仅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支撑,更是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体权益的关键环节。然而,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保障义务的情形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行政诉讼往往涉及主体资格认定、责任主体确定、诉讼请求细化、证据链构建及补偿标准适用等多重复杂问题,需要从法律框架与实务操作层面进行系统梳理与专业解析。
 
原告主体资格:不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营业用房的承租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若承租人在被征收的房屋上有不可分割的添附或依法独立在其承租房屋开展经营活动,行政机关的征收补偿和强制拆除行为可能对承租人的经营权等造成特别损害,承租人就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权提起诉讼。
 
被告主体适格:一般情况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拆迁行为的责任主体,可作为被告。如果是房屋征收部门在实施征收过程中存在未依法保障停产停业过渡费的行为,那么房屋征收部门也可以作为被告。此外,如果相关部门作出了与停产停业过渡费相关的补偿决定或未履行相关职责,该部门也可能成为被告。
 
诉讼请求的确定:被征收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支付停产停业过渡费的法定职责,或者确认行政机关不支付停产停业过渡费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其按照合理的标准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可能包括因未支付过渡费而给被征收人造成的额外租金支出、员工工资损失、合同违约金等。
 
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证明行政机关未履行义务:收集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与行政机关关于停产停业过渡费的沟通记录、催告支付的凭证等,证明行政机关未依法保障其获得停产停业过渡费的权利。
 
证明自身损失:对于停产停业损失,可提供财务报表、纳税记录、租赁合同、员工考勤记录、水电费缴纳记录等,证明企业或个人的经营状况和因拆迁导致的实际停产停业损失。
 
证明补偿标准不合理:可以收集同地区同行业的停产停业过渡费补偿情况,对比说明行政机关给出的补偿标准过低,不符合公平原则。
 
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法律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通常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地方规定: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具体计算方式,如湖南省规定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 7‰给予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实际停产停业的月数计算确定。
 
诉讼时效:被征收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一般情况下,若行政机关未依法告知起诉期限,起诉期限从被征收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如果《征收土地公告》等已经明确告知起诉期限的,按照告知的期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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