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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送达程序异议的行政诉讼要点解析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8-07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送达程序异议的行政诉讼要点解析
 
棚户区改造拆迁领域,征收补偿决定的送达程序看似是行政行为中的 “细枝末节”,却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能否及时知晓自身权利义务、依法行使复议或诉讼等救济权,其合法性更是行政诉讼中审查的关键环节。当被征收人对这一程序提出异议时,如何精准把握诉讼要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成为实践中亟待厘清的重要问题。
 
送达程序的法律规定: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补偿决定文书可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入户调查时可要求被征收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被征收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为补偿决定等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的程序参照民事诉讼相关送达规定执行。被征收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媒体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
 
常见的送达程序问题:在实际拆迁过程中,容易出现送达程序违法的情况。例如,送达回执无收件人、送达人签名,无法证明补偿决定已有效送达给被征收人;在被征收人拒签时,仅有送达人签名,无见证人签名,不符合留置送达的要求;未按照被征收人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且未告知被征收人,导致被征收人未收到补偿决定等。
 
对被征收人权利的影响:送达程序不合法可能导致被征收人无法及时知晓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进而影响其行使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也可能使其错过选择补偿安置方式、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等重要时机,最终损害被征收人的实体权益,使其无法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
 
行政诉讼的关键要点:
 
诉讼主体:原告通常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未登记建筑的权利人等。被告一般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若临时机构或内部机构以自己名义或授权名义作出,则以组建或授权该机构的人民政府为被告。
 
起诉期限:若补偿决定载明了行政诉讼权利事项,被征收人应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若未载明,应自送达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
 
举证责任:被告需证明征收补偿决定的送达程序合法,应提供送达回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被征收人也可提供证明送达程序违法的证据,如证明自己未收到文书、行政机关未按法定方式送达等。
 
法院审查内容:法院会审查送达方式是否符合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法定程序,是否按照被征收人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等。同时,还会审查是否因送达程序不当,导致被征收人无法及时行使相关权利。
 
诉讼结果与应对策略:若法院认定送达程序违法,且对被征收人权利产生实际影响,可能会判决撤销征收补偿决定,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若程序轻微违法但对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可能会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决定。被征收人在诉讼中应积极收集证据,如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征收现场情况,保存好与征收方的沟通记录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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