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中村改造中行政机关征收补偿歧视行为的行政诉讼路径探析
在城中村改造的浪潮中,征收补偿作为关乎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的核心环节,其公平性与合法性备受瞩目。然而,实践中行政机关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出现的歧视性行为,如基于身份、户籍等因素的差别对待,或是对同等条件被征收人适用不同补偿标准等,不仅打破了公平的天平,更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成为触发行政诉讼的重要导火索。
歧视性行为表现形式:
身份歧视:如案例中安阳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方以 “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为由,对被征收人崔先生给予远低于市场价的补偿。还有以户籍性质、性别等为由进行区别对待,像某些地方对户籍未迁出且一直居住的已婚女性不予分配安置房。
补偿标准歧视:对相同地段、相同条件的房屋,根据被征收人的不同,适用不同的补偿标准。可能表现为对部分被征收人按照较低的旧标准补偿,而对其他被征收人按照新标准补偿,或者对某些被征收人不给予装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合理补偿项目。
法律依据与原则:
合法性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行政机关的征收补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任何歧视性行为都违反了法律规定。
平等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得歧视。在拆迁补偿中,所有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都应享有同等的补偿待遇,不能差别对待。
诉讼难点与应对:
证据收集难:行政机关的歧视性行为往往较为隐蔽,被征收人可能难以获取直接证据。例如,补偿标准不公开透明,被征收人难以得知其他被征收人的具体补偿情况。应对方法是充分利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申请公开相关征收补偿方案、标准及其他被征收人的补偿情况等信息,同时注意保留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沟通的录音、录像、书面文件等证据。
法律关系复杂:拆迁涉及土地性质、房屋产权等多种法律关系,城中村改造可能涉及集体土地征收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两种情况,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补偿标准。如安阳市案例中,案涉土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应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非集体土地征收标准,但征收方却错误适用标准。这就需要准确判断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找准行政机关行为的违法点。
诉讼程序繁琐:行政诉讼有严格的程序要求,从立案、审理到判决,耗时较长,且可能涉及一审、二审等多个程序。被征收人需要熟悉诉讼程序,按时参加庭审,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同时,要注意诉讼时效,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诉讼策略选择:
聚焦违法点:如安阳市案例中,律师聚焦补偿决定和复议决定是否合法、征地手续是否合法、是否存在程序瑕疵等方面,指出评估报告未依法送达、分户资料缺失关键签名等程序漏洞,以及征地批复过期等问题,为撤销补偿决定和复议决定奠定基础。
合理选择救济途径:在选择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时,需谨慎考虑。新《行政复议法》实施前,由于复议侧重于书面审理,可能不利于被征收人举证,且若复议维持原决定,会压缩起诉期限,因此当时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可能更有利。但新《行政复议法》实施后,复议程序有所优化,可根据具体情况重新评估选择。
判决执行与后续影响:
判决执行:若法院支持被征收人的诉讼请求,判决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责任,如撤销违法决定、重新作出补偿决定或进行行政赔偿等,行政机关应按照判决履行义务。若行政机关不履行,被征收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后续影响:此类案件的胜诉,不仅能维护个别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对当地类似的拆迁项目产生示范效应,促使行政机关规范征收补偿行为,保障其他被征收人的公平补偿权利,推动拆迁工作依法、公正、公平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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