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拆迁方对房屋拆除程序违法的行政诉讼途径
在棚户区改造这一关乎民生福祉与城市发展的重大工程中,行政机关的房屋拆除行为本应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以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在拆除程序上的违法操作,如未批先拆、违反“先补偿后搬迁”原则等,不仅扰乱了拆迁秩序,更直接侵害了被拆迁人的财产权与程序参与权,由此引发的行政纠纷也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常见违法情形:
未批先拆与边征边批:部分行政机关为加快拆迁进度,在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就实施拆迁,或者在审批过程中就开始拆除工作,违反了法定程序。
违反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拆迁应遵循“先补偿、后拆除”原则,但一些行政机关在未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补偿款未足额支付的情况下,就强制拆除房屋。
未履行催告等程序:行政强制拆除前,需向当事人发出催告,告知其自行搬迁的期限及相关权利等。然而,不少行政机关省略该步骤,直接进行强拆,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未依法进行物品清点登记:强制拆除时,行政机关有义务对屋内物品进行清点登记并妥善保管或移交当事人。但实际操作中,很多强拆行为未做到这一点,导致当事人屋内物品损失无法认定和赔偿,侵害了当事人的财产权。
违法后果:
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如XX厂诉XX街道办事处国家赔偿行政诉讼案中,街道办因未履行征收补偿前置义务、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即实施强拆,被法院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承担高额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将补偿安置权益与直接损失合并赔偿,行政机关需为违法成本“全额买单”,赔偿金额往往远超依法征收的补偿支出。
诉讼要点:
证据收集关键:被拆迁人需收集能证明拆除程序违法的证据,如上述提到的未发布拆迁公告、未送达相关文书等方面的证据。同时,对于房屋内物品损失,要提供购买发票、照片等证据。例如在李某诉西宁市某区自然资源局强制拆除房屋一案中,李某就可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公告、在诉讼期间强拆等作为证据。
诉讼时效把握:根据《行政诉讼法》,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被告确定:一般情况下,作出拆迁相关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若经过复议,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败诉原因分析:
程序意识淡薄:部分行政机关存在“重效率轻程序”的思维惯性,认为棚户区改造等项目是民生工程,为尽快推进项目,随意省略简化行政程序,忽视了法律规定的约束性。
证据意识缺乏: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基础调查或审核工作时,不注意对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等事项的书面记录和保存,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往往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拓展阅读:   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