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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过程拆迁方未依法审计征收补偿费用的行政诉讼办法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8-04

城中村改造过程拆迁方未依法审计征收补偿费用的行政诉讼办法
 
在拆迁领域,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征收补偿费用审计可能引发一系列问题,对被拆迁人权益和拆迁工作规范开展产生不利影响。
 
未依法审计的危害:
 
损害被拆迁人权益:审计是保障征收补偿费用合理使用、确保被拆迁人获得合法补偿的重要环节。若未审计,可能出现补偿资金被挪用、截留等情况,导致被拆迁人无法及时、足额获得补偿款,影响其后续的生产生活和安置。例如,一些地方可能因资金管理混乱,将本应支付给被拆迁人的补偿款用于其他项目,使得被拆迁人长期无法得到安置。
 
导致补偿标准混乱:征收补偿费用审计有助于监督补偿标准的执行。缺乏审计,易出现超标准评估和超范围评估现象,或者部分项目未按标准执行,造成有的被拆迁人获得过高补偿,有的则补偿不足,破坏拆迁补偿的公平性,引发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滋生腐败问题:审计缺失会使拆迁补偿工作缺乏有效监督,为相关人员谋取私利提供可乘之机。如某省H县审计局在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情况专项审计调查中,就查出房屋征收单位负责人通过擅自确定测绘机构、暗示虚增测绘数据等手段,致使国家财产遭受巨额损失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
 
相关法律规定及依据:
 
明确审计职责: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未直接明确规定征收补偿费用必须审计,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拆迁补偿费用通常涉及大量政府资金,属于审计范畴,行政机关负有相应审计职责。
 
保障程序正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房屋征收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且需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等权益。征收补偿费用审计是实现这些原则和保障权益的重要程序,未依法审计则可能违反程序正当要求。
 
行政诉讼的要点:
 
原告资格:被拆迁人作为征收补偿费用的直接利益相关者,若因未审计导致其补偿权益受损,如未足额获得补偿、补偿款支付延迟等,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认为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可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确定:一般而言,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房屋征收部门是适格被告。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参与相关工作或对征收补偿费用审计有明确职责分工,也可能成为被告。具体需根据当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主体和职责划分来确定。
 
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需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即被告应证明其不存在未依法审计的情形,或有合理理由未进行审计。原告则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行政机关负有审计职责、未履行该职责以及自身权益因未审计受到影响等,如提供拆迁公告、补偿协议等相关材料。
 
诉讼的意义和影响:
 
维护被拆迁人权益:通过行政诉讼,可促使行政机关履行征收补偿费用审计职责,保障补偿资金合理使用,确保被拆迁人获得公平合理补偿,维护其合法财产权益和基本生活保障。
 
规范拆迁行为:诉讼压力会促使行政机关重视征收补偿费用审计工作,加强对拆迁补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拆迁流程,减少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有助于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强化其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促使行政机关在拆迁等工作中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的平衡,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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