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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厂房征收过程拆迁方未依法评估机器设备价值的行政诉讼要点​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7-31

旧厂房征收过程拆迁方未依法评估机器设备价值的行政诉讼要点​
 
在旧厂房征收的复杂进程中,机器设备作为被征收人重要的生产资料,其价值评估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直接关系到征收补偿的公平公正。然而,实践中拆迁方未依法对机器设备价值进行评估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引发了一系列行政诉讼纠纷。深入剖析此类行政诉讼的核心要点,对于厘清拆迁方的违法情形、保障被征收人的救济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评估程序合法性分析:
 
评估机构选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若拆迁方未让被征收人参与评估机构的选定,自行指定评估机构,属于程序违法,由此得出的评估报告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补偿依据。
 
评估操作流程:评估人员应实地查勘机器设备,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由实地查勘的评估人员、被征收人签字或盖章确认。若拆迁方未安排评估人员实地查勘,或查勘记录无相关人员签字盖章,违反了法定评估程序,评估结果不能真实反映机器设备价值。同时,评估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送达被征收人,若未及时送达,影响被征收人申请复核评估等权利行使,也属于程序违法。
 
机器设备价值补偿标准分析:
 
设备本身价值:机器设备价值补偿应按照重置成本法,考虑设备的购置价格、使用年限、折旧情况等因素,评估其当前市场价值。若拆迁方未考虑这些因素,或采用不合理的评估方法,导致评估价值远低于实际价值,侵害了被征收人权益。
 
搬迁费用:拆迁方应补偿因机器设备搬迁产生的运输费、安装调试费、拆卸费等合理费用。若评估报告未包含这些费用,或对费用估算明显不合理,被征收人可通过诉讼要求合理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对于因机器设备征收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若旧厂房在征收时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拆迁方应根据厂房的经营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若未评估该部分损失,或补偿标准过低,不符合法律规定。
 
拆迁补偿决定的影响分析:评估报告是拆迁补偿决定的重要依据,若评估报告因未依法评估机器设备价值而不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公正性,那么基于该评估报告作出的拆迁补偿决定也应被撤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补偿决定应公平、合理,因评估环节违法导致补偿决定不合理的,被征收人可通过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补偿决定,责令拆迁方重新作出合法的补偿决定。
 
诉讼时效与证据保存分析:
 
诉讼时效:被征收人应关注诉讼时效,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被征收人应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证据保存:被征收人应注重证据保存,如保存机器设备的购买发票、合同、维修记录、生产经营记录等,这些证据可证明机器设备的原值、使用状况等,对于确定其价值至关重要。同时,可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机器设备的现状和数量,为诉讼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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