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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过程拆迁方未对被征收人妥善安置的行政诉讼要点解析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7-30

城中村改造过程拆迁方未对被征收人妥善安置的行政诉讼要点解析
 
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进程中,拆迁方对被征收人的妥善安置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然而实践中未妥善安置的情况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行政诉讼涉及诸多专业要点,需结合拆迁领域的特性深入剖析。
 
起诉主体的拓展:部分房屋共有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未签订协议的共有人对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安置协议提起诉讼,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起诉期限的特殊情形:若被征收人与拆迁方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拆迁方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可在拆迁方明示或者默示表示不履行行政协议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置责任主体认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实施。若拆迁方在拆迁中承诺负责安置,或其拆迁行为导致安置出现问题,该拆迁方就是责任主体。
 
证据收集要点:被征收人需收集拆迁公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证明拆迁行为及拆迁方对拆迁相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可收集与拆迁方就安置问题沟通的记录,如会议纪要、邮件、短信等,若拆迁方未履行承诺则构成行政不作为证据。
 
补偿标准依据:补偿标准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当地政策确定。对于因拆迁导致劳动关系变化的员工,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主张经济补偿金等。如《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中规定员工月生活补助标准按征收决定发布前上个月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举证责任分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需证明其安置行为合法。但原告也需承担一定举证责任,如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证明被告的不作为、要求行政赔偿时证明其遭受侵害的事实等。
 
诉讼判决类型:若原告请求被告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理由成立,法院会判决被告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房屋补偿决定。若房屋征收决定、房屋补偿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或者原告请求被告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的,法院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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