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城中村改造及各类拆迁项目中,征收公告不仅是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关键环节,更是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与救济权的重要载体。然而,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征收公告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种程序违法行为不仅直接违反《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更可能导致被征收人因信息不对称而错失维权时机、合法权益受损,成为拆迁纠纷中的突出矛盾点。
相关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由此可见,公告是征地拆迁的必经程序,行政机关必须严格遵守。
未依法公告的常见情形:现实拆迁工作中,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征收公告的情况多样,有的项目根本未进行公告,有的虽制作了公告但未张贴,有的应公告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两次,却只公告了一次,还有的在未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时就发出公告,或者公告内容不完整,缺少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等关键信息。
对被拆迁人权益的影响:征收公告旨在保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等。未依法公告会使被拆迁人无法及时知晓拆迁项目的存在、范围、补偿标准等重要信息,进而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也无法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或申请听证。这可能导致被拆迁人错过合理维权时机,难以争取到公平合理的补偿,甚至可能面临突然拆迁而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行政诉讼的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必须及时公告,还要写明补偿方案和救济权利。行政机关未按规定公告,属于程序违法,被拆迁人可依据该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并可要求其履行公告义务或给予相应赔偿。
诉讼策略要点:
证据收集:收集能证明未公告的证据是关键,如拍摄拆迁现场及周边不同时间的照片、视频,以证明无公告张贴;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若政府答复无相关公告信息,可作为有力证据。同时,要保存好房产证、土地证等权属证明,以及因未公告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证明、临时安置费用票据等损失证据。
诉讼请求确定:可请求法院确认政府未依法公告征收决定的行为违法,要求政府依法履行公告义务,还可就因未公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延误搬迁导致的额外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要求政府给予赔偿。
庭审应对:庭审前需充分准备,预测被告抗辩观点。庭审中要有序陈述,对被告证据严格质证,自己举证时要清晰展示证据及说明证明内容。辩论时强调政府行为的违法性及对自身权益的损害,争取法院支持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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