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房屋性质认定不服的诉讼要点
在棚户区改造的拆迁进程中,房屋性质的认定堪称影响被征收人补偿权益的核心环节,其结果直接关乎补偿标准的高低与安置方式的选择。当被征收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房屋性质认定持有异议时,行政诉讼便成为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而明晰这一诉讼中的关键要点,对被征收人而言至关重要。
房屋性质认定的重要性:房屋性质直接关系到拆迁补偿标准。一般来说,商业用房的补偿标准通常高于住宅用房,合法建筑应获全额补偿,而违法建筑可能不予补偿。行政机关对房屋性质的认定,将直接影响被征收人所能获得的补偿金额和安置方式,是拆迁补偿安置的关键基础环节。
常见的房屋性质认定争议类型:
住宅与商业用房的认定争议:实践中,有些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住宅,但长期用于经营且办理了合法经营证照,行政机关可能仍按住宅认定,导致被征收人无法享受商业用房补偿标准,引发争议。
合法建筑与违法建筑的认定争议:对于历史遗留的无证房屋,行政机关若未考虑历史原因和实际情况,简单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容易产生纠纷。例如,在一些老旧城区,房屋建设时相关规划法规尚不健全,不能一概以现行标准认定为违法建筑。
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其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诉讼中的关键要点:
程序合法性审查:行政机关在认定房屋性质时,需遵循法定程序。如未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或未告知被征收人陈述、申辩权利,就直接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不予补偿,属于程序违法,该认定行为可能会被法院撤销。
证据收集与举证:被征收人应收集能证明房屋真实性质的证据,如房屋产权证书、规划审批文件、营业执照、经营流水、水电费缴纳记录等,用以证明房屋实际用途和合法性。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被告行政机关需对其作出的房屋性质认定行为承担举证责任,需证明认定行为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参考类似案例和当地政策:不同地区对于棚户区改造房屋性质认定有不同政策和实践做法。被征收人可参考当地类似拆迁案例,了解法院裁判倾向和当地政策尺度,有助于在诉讼中合理主张权利。例如,某些地区对历史遗留的无证住宅,若符合一定条件,可认定为合法建筑给予补偿,若行政机关未按此政策认定,被征收人可据此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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