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于拆迁征收程序中听证环节违法行政诉讼要点的专业分析
在拆迁行业中,征收程序的合法合规是保障被拆迁人权益的重要基石,而听证环节作为其中关键一环,承载着被拆迁人充分表达诉求、参与决策的重要功能。一旦听证环节出现违法情形,将严重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此时提起行政诉讼成为维权的关键途径。那么,征收程序中听证环节违法的行政诉讼要点究竟有哪些呢?
诉讼主体
原告:通常是被拆迁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公房承租人、房屋共有人等。如果拆迁行为影响到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房屋享有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的人,或与被拆迁房屋有租赁关系的承租人,他们也可能具备原告资格。
被告:一般是负责拆迁工作的行政机关,如房屋征收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或者作出拆迁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等。
违法情形
未依法组织听证:对于旧城区改建等需要征收房屋,若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但行政机关未组织的。另外,在一些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了特定情形下的拆迁需要举行听证,如涉及大型公共设施建设拆迁等,行政机关若不举行听证也属于违法。
听证通知存在瑕疵:未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或者通知内容不完整,未包含听证的时间、地点、目的、主要内容等关键信息,导致当事人无法有效准备和参与听证。
听证程序不公正:主持人与拆迁项目有利害关系,却未回避,可能影响公正裁决。限制当事人的发言时间和内容,使当事人无法充分陈述意见、提供证据和进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证据不予记录、不予考虑,导致听证流于形式。
忽视听证结论:行政机关在作出拆迁相关决定时,未依据听证笔录,对听证会上被拆迁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未予采纳,且未说明理由,随意作出与听证结论相悖的决定。
听证记录不规范:记录不完整,缺少当事人的关键发言、重要证据提交记录等,无法准确反映听证的真实情况和过程,不能为后续的行政决策提供有效依据。
证据收集
程序违法证据:收集能证明行政机关在听证环节存在违法情形的证据,如征收公告、相关文件、通知记录、听证笔录等。若未收到听证通知,可通过电话录音、短信记录、邮件往来等证明行政机关未履行通知义务。若认为主持人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可收集主持人与拆迁项目相关方的关联证据,如亲属关系证明、经济往来记录等。
权益受损证据:准备能证明原告权益因听证环节违法受到损害的证据。如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因拆迁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纳税记录、员工工资发放记录、租赁合同等)、搬迁费用发票、临时安置费用支出凭证等,用以说明因听证环节违法,导致原告在拆迁补偿、安置等方面遭受了实际损失。
诉讼请求
确认违法:若听证环节违法程度较轻,对原告实体权益影响不大,可请求法院确认行政机关在拆迁听证环节的行为违法。例如,行政机关存在通知延迟但未实质影响当事人参与听证等轻微违法情形,法院可能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相关行政行为。
撤销行政行为:当听证环节违法对原告的重要程序性权利产生实质损害,如未举行听证导致原告无法对不合理的补偿方案提出意见,影响了补偿结果,或者导致拆迁决策存在重大错误时,原告可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拆迁相关的行政行为,如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等,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行政赔偿:若因听证环节违法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如因未举行听证导致补偿标准不合理,使原告少获得了补偿款,原告可在确认违法或撤销行政行为的同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赔偿相应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诉讼程序
起诉期限: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如果是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需注意具体法律法规对起诉期限的特殊规定。
诉讼流程:包括立案、送达、举证、开庭审理、判决等环节。原告需按照法院的要求和诉讼程序的规定,按时提交证据、参加庭审。在庭审中,要围绕听证环节违法这一核心问题,充分陈述事实和理由,对被告的答辩进行反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辩论情况,依法作出判决。如果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还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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