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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房因道路建纳入拆迁范围被认定为违章建筑遭强制拆迁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12-07

  周先生获得单位分配的福利房一套,住了20多年后,因道路建设项目,被纳入拆除红线范围。不过,接下来其房屋居然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还被拆除了。周先生对房屋有哪些合法权益,该如何维权呢?今天,京平拆迁律师和大家一起看看这个案件。

  职工福利房因道路建纳入拆迁范围被认定为违章建筑遭强制拆迁

  河南的周先生是某拖拉机厂的职工,20世纪90年代初,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该厂投资建设了一批临时过渡房,分配给单位职工租住,周先生获得一套房屋,持有该厂颁发的家属宿舍住房证,并一直在此居住。

  因实施道路建设工程,需拆除占压道路红线内的建(构)筑物,包括周先生在内的住房均在拆除红线内。2018年2月26日,市规划局向拖拉机厂下达拆除通知,认定房屋为违章建筑。周先生与征收方签订了《搬离协议书》,但该协议书上未约定补偿内容,之后周先生房屋被拆除。

  周先生认为合法权益被侵害,向律师咨询,将征收方诉至法院,并列拖拉机厂为第三人,请求确认征收方强拆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职工福利房因道路建纳入拆迁范围被认定为违章建筑遭强制拆迁

  征收方辩称,涉案房屋是拖拉机厂投资建设的,没有任何批准的规划手续,被认定为非法建筑。并且周先生已经签订了《搬迁协议书》,应当按照协议书履行义务。

  周先生的律师认为,涉案房屋是拖拉机厂根据周先生的工龄、职务等条件按照国家福利分房政策进行的福利分房,该房屋有合法的住房手续,周先生已经在该房屋居住超过21年。征收方未进行任何补偿即强拆房屋,违反了先“先补偿再拆迁”的原则。

  法院认为,周先生在涉案房屋居住长达21年,与拆除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具有起诉的主体资格。即使涉案房屋是违法的建筑,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但征收方在组织实施强拆过程中,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催告、公告等法定程序,且也未与周先生办理交接手续,不符合法定程序。因此,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征收方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诉,但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职工福利房因道路建纳入拆迁范围被认定为违章建筑遭强制拆迁

  对于该案,京平拆迁律师表示,需要明确一点的是,单位福利房的承租人绝非只具有房屋的“租客”身份,拆除房屋将会对其居住使用权利产生直接且重大的影响。依据法律法规等确立的原则、精神,此类承租人应当依法享有住宅类房屋的大多数补偿利益。

  京平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对一些存在特殊历史背景的房屋,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拆迁户如果认为合法权益被侵害,应及时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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