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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协商不成拒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拆迁户以房屋占用河道为由予以强制拆迁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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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进征收拆迁工作进度,对于协商不成拒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拆迁户,拆迁办竟强行依据《河道管理条例》,以拆迁户的房屋占用河道为由予以强制拆迁,律师是如何帮助拆迁户用法律手段维权的?今天,京平拆迁律师和大家一起看看这个案件。

  对协商不成拒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拆迁户以房屋占用河道为由予以强制拆迁

  安徽的马先生在其合法拥有的宅基地上建有一处房屋,因某道路工程项目建设,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因拆迁补偿金额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马先生未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为工程进度,镇政府向马先生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称涉案房屋在河道管理范围之内,限马先生4日内自行拆除。几天后,镇政府组织人员强拆了马先生的房屋。

  马先生在律师的帮助下,将镇政府告到法院。

  镇政府辩称,涉案房屋在县政府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依法应予拆除,镇政府根据上级命令履行职责,依法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并与马先生进行了协商。

  对协商不成拒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拆迁户以房屋占用河道为由予以强制拆迁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相关规定,马先生的涉案房屋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占用了河道用地,违反了法律规定,必须予以拆除。经镇政府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后马先生仍未自行拆除。镇政府组织人员与马先生进行了协商,将涉案房屋内的物品搬出,才将涉案房屋拆除,拆除行为正当合法。因此,法院判决驳回马先生的诉讼请求。

  马先生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镇政府实施强拆房屋的行为没有事实、职权依据,且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镇政府未提供涉案房屋是否在河道用地范围内的证据。因此,镇政府据此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并将涉案房屋拆除,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马先生的上诉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因此,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镇政府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对协商不成拒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拆迁户以房屋占用河道为由予以强制拆迁

 

  对于该案,京平拆迁律师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本案实质是拆迁办以占用河道为由规避征收拆迁程序,遇到类似情形,村民要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并及时咨询律师,以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京平拆迁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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