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补偿不合理、程序藏猫腻?四川罗先生遇违法征收,律师助力二审翻盘,县政府被指违法
四川省攀枝花某县某镇的村民罗先生,在遭遇一审败诉后,他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晏红霞律师负责承办此案件。晏律师接案后迅速行动,第一时间对现有材料和证据进行整理,并依据案件具体情况详细梳理出了维权方案。在拆迁活动中,行政诉讼案件屡见不鲜,其中房屋征收程序违法的情况时有发生。罗先生的案件便是一个典型案例,通过这一案例,我们能清晰地看到当事人如何在复杂的法律环境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为京平律师事务所:晏红霞律师代理胜诉的二审案件。
审理机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
罗某
被告
四川省攀枝花市某县人民政府
前情及案情梳理
罗先生是四川省盐边县桐子林镇的村民,其位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所在区域被纳入征收范围。罗先生认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存在实体和程序违法的问题。他指出,补偿标准不符合房屋实际价值,在征收程序中,相关部门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这些都严重影响到他应得的拆迁补偿利益。基于此,罗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罗生的诉讼请求。这一结果让罗先生的权益面临着可能被不合理征收决定损害的风险。但罗先生并未放弃,在遭遇一审败诉后,他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晏红霞律师负责承办此案件。晏律师接案后迅速行动,第一时间对现有材料和证据进行整理,并依据案件具体情况详细梳理出了维权方案。
胜诉关键剖析
(一)精准把握征收决定违法点
罗先生案件胜诉的关键之一在于晏律师精准地把握了县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中的违法点。在实体方面,明确指出补偿标准不符合实际价值,这直接关系到罗先生的核心利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征收补偿应当公平合理,确保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晏律师通过对市场行情、房屋实际状况等多方面因素的考量,有力地论证了现有补偿标准的不合理性。在程序方面,强调征收程序中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征收过程中的告知义务是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的重要环节,未履行该义务违反了法定程序。
(二)有力反驳原审判决错误
针对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结果,晏律师通过专业分析,指出原审判决在证据采纳上存在偏差,导致事实认定不清。这需要晏律师对案件证据进行细致入微的研究,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多方面进行剖析,找出一审判决中证据采纳的漏洞,从而为二审法院重新审视案件提供有力依据。在二审期间,面对县人民政府提交的新证据,晏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迅速作出回应,论证了这些新证据并不能改变征收决定违法的本质,进一步巩固了罗先生的上诉理由。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经庭审质证,法院认为:
1.本案系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产生的征地安置补偿纠纷,通常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实施。
2.区政府作出的11号补偿决定存在问题:-货币补偿方面,11号补偿决定主要内容不够具体明确,缺乏可执行性,如无有证房屋评估价格数额结论的计算过程。-产权调换方面,仅表述安置房屋位于原南安居项目金泰春天小区回迁剩余房源,无安置房屋面积计算过程,未明确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套数及面积差额结算方式。虽被告庭审时陈述了相关依据,但朝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征补方案》和被告答辩意见均不能直接作为执行依据,被告作为征地实施主体应依据安置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对特定被征收人作出特定补偿决定。
3.原告主张的院落空地补偿属土地补偿费,不属本案审查范围,应另行主张权利;关于征地行为是否违法,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因原告申请超过法定期限,程序性驳回其申请,未对征地行为作实体审查认定,原告该主张无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充分考量了晏律师的观点和相关证据。二审法院认为罗先生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予以支持。法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不当,依法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二审法院作出判决:
撤销原审行政判决,确认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且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罗先生在拆迁律师的帮助下,成功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件典型意义】
罗先生的案件具有典型意义,它反映了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诸多问题。从补偿标准不合理到征收程序违法,再到一审判决存在瑕疵,这些问题在现实中并不罕见。通过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当事人在面对这些问题时,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提醒相关部门在进行房屋征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征收程序合法、补偿合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读】
(一)法律依据运用
在罗先生的案件中,律师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县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进行分析。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内容,律师通过准确运用这些法律条文,指出县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在实体和程序上的违法之处。例如,在补偿标准方面,条例规定征收补偿应当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而罗先生案件中的补偿标准显然不符合这一规定。在征收程序方面,条例规定了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等程序,县人民政府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违反了相关程序规定。
(二)维权策略与建议
对于面临类似情况的当事人,律师建议首先要保持冷静,收集和保存好与房屋征收相关的各种证据,如征收文件、补偿协议、房屋产权证明等。这些证据将在后续的维权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其次,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分析案件情况,制定合理的维权方案。在选择律师时,可以考虑具有丰富行政诉讼经验,尤其是在房屋征收领域有成功案例的律师。此外,当事人要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如实提供案件相关信息,以便律师更好地为其服务。在维权过程中,要坚定信心,相信法律的公正,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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