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朝阳安置补偿胜诉案例:补偿决定漏洞百出,法院判决撤销!征地补偿如何依法维权获得
辽宁村民董某某的房屋面临征收,收到的补偿决定——院落空地没算补偿、装修价值疑似遗漏、货币补偿没说清评估依据,连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位置、面积都含糊其词。董某某不服,一纸诉状将朝阳市某区政府告上法庭。庭审中,区政府辩称院落空地补偿归村委会、装修已纳入评估,补偿方案完全合规。但法院审理后发现,这份11号补偿决定关键信息缺失,货币补偿没计算过程、产权调换无具体细节,根本不具备可执行性。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该补偿决定,要求区政府60日内重新作出,案件受理费也由区政府承担。
这场诉讼中,董某某为何能胜诉?征收补偿决定又有哪些“红线”不能碰?被征收人遇到类似问题该如何维权?背后的法律逻辑与实操要点,值得每一位关注征收权益的人深入了解。
本案为京平律师事务所:李丽娜律师、刘洋律师代理胜诉的案件。
审理机关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董某某
被告
辽宁省朝阳市某区政府
原告诉求
原告诉求董某某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对其作出的11号补偿决定,理由如下:
1.货币补偿方面:11号补偿决定遗漏补偿项目,未将合法享有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补偿范围;缺少对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货币补偿标准缺乏依据,未依法对房屋价值评估,也未送达评估报告,剥夺了原告对评估机构选定的知情权、参与权及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补偿费用计算不具合法性与合理性,远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降低了原告房屋被征收后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
2.产权调换方面:具体置换方式、方法、比例等不明确,未明确说明安置房屋的价格、户型、楼层、朝向等具体事项,也未充分保障原告作为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被告答辩
1.2023年8月24日省政府作出征地批复,同意将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集体土地征为国有,且征地补偿费已支付给八宝村村委会,原告主张的院落、空地面积补偿属于土地补偿费范畴,由村委会分配,不在地上物补偿范围内,法律、法规也无集体土地征收时将院落、空地面积纳入地上物补偿的规定。
2.征收过程中,相关部门对原告房屋进行了实地查勘,制作了《房屋估价实地查勘表》,原告签字确认,评估报告也包含室内装饰装修价款,原告诉称缺少该部分补偿无事实依据。
3.征收补偿方案符合规定,安置房屋价格评估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货币补偿标准缺乏依据的情形,产权调换房屋的相关情况也符合规定。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经庭审质证,法院认为:
1.本案系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产生的征地安置补偿纠纷,通常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实施。
2.区政府作出的11号补偿决定存在问题:-货币补偿方面,11号补偿决定主要内容不够具体明确,缺乏可执行性,如无有证房屋评估价格数额结论的计算过程。-产权调换方面,仅表述安置房屋位于原南安居项目金泰春天小区回迁剩余房源,无安置房屋面积计算过程,未明确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套数及面积差额结算方式。虽被告庭审时陈述了相关依据,但朝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征补方案》和被告答辩意见均不能直接作为执行依据,被告作为征地实施主体应依据安置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对特定被征收人作出特定补偿决定。
3.原告主张的院落空地补偿属土地补偿费,不属本案审查范围,应另行主张权利;关于征地行为是否违法,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因原告申请超过法定期限,程序性驳回其申请,未对征地行为作实体审查认定,原告该主张无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判决结果区政府作出的11号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全面,依法应予撤销。
1.撤销被告朝阳市某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5月20日作出的朝双补〔2024〕第011号《征收补偿决定》。
2.责令朝阳市某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3.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朝阳市某区人民政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的,强制执行。原告董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胜诉关键】
原告胜诉的关键在于被告作出的11号补偿决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全面、内容缺乏可执行性的问题。具体表现为补偿决定在货币补偿的评估依据、计算过程,以及产权调换房屋的具体信息等关键内容上不明确、不具体,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中关于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内容具体明确且具有可执行性的要求。
【律师解读】
从法律层面看,征收补偿决定必须符合法定要求,要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具体明确且具有可执行性。在本案中,区政府的补偿决定存在明显瑕疵,尤其是在补偿的关键内容上不够明确,这不符合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当认为征收补偿决定存在问题时,应积极通过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要注重对补偿决定违法点的举证和阐述,以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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