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沧州诉镇政府案,房屋被定违建后强拆,二审胜诉:文书全撤销
本案是典型的行政处理程序违法及法律适用错误纠纷,核心围绕南陈屯镇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合法性展开。通过梳理案件脉络、争议焦点及法院裁判逻辑,可清晰把握行政机关在作出 “责令改正” 行政行为时的法定程序要求与法律适用边界,为类似 “旧建筑被认定违法” 的维权案件提供参考。本案为京平律师事务所:桑兆玉律师代理胜诉的二审案件。
审理机关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
侯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河北省沧州市某区区某镇人民政府
涉案房屋基本情况
建设背景:侯某某于 2002 年在沧州某镇某村重建房屋,2006 年提交《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公示,村委会盖章确认,占地类型为 “村内空闲地”,建筑结构为砖混二层;
历史手续:侯某某提交 1994 年原沧州市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占地许可证》(土地使用者为张彦云,用途为 “经商、饭店、学校”),主张房屋权属及建设合法性;
争议起因:2022 年沧州某镇政府认定该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作出限期拆除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房屋被拆除。
案件诉讼历程(2022-2024 年)
2022年5月19日,沧州市某镇政府对侯某某房屋进行检查,认定存在“未取得规划许可”问题。启动行政处理程序。
2022年5月24日,沧州市某镇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沧运南陈屯责改通〔2022〕10号),限侯某某当日24时前自行拆除房屋,逾期将强拆。当日17时10分送达,后房屋被拆除。
2023年,侯某某不服通知书,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通知书。一审法院立案审理。
2023年,一审法院作出(2023)冀0903行初276号行政判决。确认通知书违法(理由:未保障陈述申辩、复议诉讼权,程序违法),但以“房屋已拆除、无撤销内容”为由未撤销。
2024年,侯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立案审理。
2024年6月24日二审法院作出(2024)冀09行终176号行政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沧州市某镇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镇政府负担。
原告诉求与被告答辩
原告诉求(一审 + 二审)
一审法律适用错误:通知书属 “前置行政决定”,非 “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不应适用《行政强制法》,而应按《行政处罚法》审查 “调查取证、告知陈述申辩权” 等程序;
通知书具有可撤销内容:虽房屋已拆除,但通知书作为行政决定,仍对侯晓雄权利义务产生限制(如认定房屋违法的定性),不属于 “无撤销内容” 的事实行为,应判决撤销;
镇政府未举证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无证据证明作出通知书前履行调查、告知等程序,事实认定与证据不足。
一审核心诉求:撤销南陈屯镇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二审上诉理由:
一审法律适用错误:通知书属 “前置行政决定”,非 “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不应适用《行政强制法》,而应按《行政处罚法》审查 “调查取证、告知陈述申辩权” 等程序;
通知书具有可撤销内容:虽房屋已拆除,但通知书作为行政决定,仍对侯晓雄权利义务产生限制(如认定房屋违法的定性),不属于 “无撤销内容” 的事实行为,应判决撤销;
镇政府未举证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无证据证明作出通知书前履行调查、告知等程序,事实认定与证据不足。
被告答辩
职权与法律适用抗辩:通知书虽形式为 “限期改正”,但内容含 “逾期强拆”,属强制执行文书,一审适用《行政强制法》正确;
事实认定抗辩:侯晓雄房屋未取得合法规划审批,《占地许可证》使用者非侯晓雄、用途非住宅,重建未补手续,属违法建设;
裁判结果抗辩:房屋已拆除,通知书无撤销内容,一审 “确认违法” 判决正确,应驳回上诉。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23)冀沧州市某镇0903沧州市某镇行初沧州市某镇276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沧州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沧州市某镇2022沧州市某镇年沧州市某镇5月沧州市某镇24沧州市某镇日作出沧运南陈屯责改通(2022)10沧州市某镇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行政行为。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沧州市某镇50沧州市某镇元,均由被上诉人沧州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解读】
(一)法律依据适用要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核心区分条款)
核心要义:明确 “城市 / 镇规划区” 与 “乡 / 村庄规划区” 的规划许可要求及违法处理主体、条款,行政机关不得跨区域、跨条款适用;
维权启示:被征收人或房屋权利人遇到 “违法建设认定” 时,首先核查房屋所在规划区类型,确认行政机关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匹配,条款错位即属违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新旧法适用规则)
核心要义:行政相对人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前,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后,实体问题适用旧法(除非新法更有利或有特别规定);
维权启示:对 2008 年《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建设的房屋,行政机关仅用《城乡规划法》认定违法的,可主张 “适用法律错误”,要求审查建设时的旧法合规性(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 “村庄建设需经乡镇政府审批” 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裁判方式适用)
核心要义: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判决撤销;仅 “事实行为已实施完毕、无撤销内容” 的,才适用确认违法;
维权启示:面对 “行政决定 + 后续执行” 的案件,即使执行行为已完成(如房屋被拆),只要行政决定仍有法律效力(如违法定性),即可主张 “撤销行政决定”,而非仅接受 “确认违法”。
(二)房屋权利人维权策略建议
1、证据留存:重点收集 “历史手续 + 建设时间” 证据
核心证据清单:宅基地审批表、村委会证明、占地许可证、房屋建设时的照片 / 证人证言、规划区划分文件(确认房屋属城市 / 镇还是乡 / 村庄规划区);
本案中,侯晓雄提交的 2006 年《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村委会盖章、村民代表通过)、1994 年《占地许可证》,成为反驳 “无合法手续” 的关键证据。
2、程序抗辩:紧盯行政处理的 “法定程序义务”
调查取证:需对房屋建设时间、手续、规划合规性进行调查,留存调查笔录、现场勘验记录;
告知义务:需书面告知当事人认定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以及陈述权、申辩权(复杂案件需告知听证权);
听取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需记录并复核,成立的应采纳;
行政机关作出 “责令改正”“限期拆除” 等行政处理决定前,必须履行三大程序:
若行政机关未履行上述程序,可直接主张 “程序违法”,要求撤销行政决定。
3、法律适用审查:精准识别 “条款错位” 与 “新旧法错误”
条款错位审查:根据房屋所在规划区,核对行政机关适用的《城乡规划法》条款是否对应(城市 / 镇规划区用第四十条 + 第六十四条,乡 / 村庄规划区用第四十一条 + 第六十五条);
新旧法审查:确认房屋建设时间,若在 2008 年《城乡规划法》施行前,要求行政机关适用当时的旧法(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判断合法性,避免 “用新法否定旧行为”。
(三)行政机关履职风险提示
1、避免 “条款混用”:严格区分规划区类型适用法律
乡镇政府仅对 “乡 / 村庄规划区” 的违法建设有处理权(依据第六十五条),对 “城市 / 镇规划区” 的违法建设,需移交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理,不得越权适用条款;
本案中镇政府的核心错误是 “用乡 / 村庄规划区条款处理城市 / 镇规划区(或未明确规划区类型)的建设”,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
2、履行 “程序义务”:行政处理需完整走流程
作出 “责令改正”“限期拆除” 等决定前,必须完成调查、告知、听取意见等程序,留存书面记录,避免 “先决定后调查”“不告知权利”;
即使认定房屋确实存在违法情形,程序违法仍会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增加行政成本与争议解决时间。
3、正确适用 “新旧法”:尊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对历史遗留的旧建筑,需全面审查建设时的法律规定,不能仅以现行法律否定其合法性;
若旧建筑符合当时的规划要求,或已履行当时的审批程序,即使未取得现行法律要求的手续,也不应直接认定为违法,需通过 “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机制” 妥善解决,而非简单责令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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