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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经开区未履行催告程序就拆村民房屋,京平律师助力维权,法院判行政机关程序违法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1-23


郑州经开区未履行催告程序就拆村民房屋,京平律师助力维权,法院判行政机关程序违法

本案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纠纷,核心聚焦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行为的程序合法性。通过梳理案情、违法点及胜诉关键,明确行政强制拆除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为被征收人应对 “无催告、无决定” 的违法强拆提供实务指引。
 
吴女士系郑州经开区某村村民,经村、组同意在承包地建房居住(无宅基证等手续)。2016 年 9 月 4 日,郑州经开区管委会未与吴女士协商、未出示合法手续,也未履行催告等法定程序,强制拆除其房屋。吴女士诉至法院,最终,法院认定经开区管委会强拆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因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判决确认违法。
 
本案为京平律师事务所:傅增强律师张爱慧律师代理胜诉的案件。
 
审理机关
河南省市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
吴女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情始末
 
吴女士是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办事处某村的村民,2010 年,她结婚后,和爱人一直住在娘家,户口也没有迁出。由于婚后住房十分紧张,经过村、组同意,她在自家承包地里建了一幢房屋用于居住。在此期间,吴女士多次向村委会和某办事处申请办理宅基证,可村委会和某办事处都以宅基证停止办理为借口,没有为她办理。
 
2016 年 9 月 4 日,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经开区管委会”)在没有和吴女士协商,也没有出示任何合法有效手续的情况下,组织了大量不明身份的人员,不顾吴女士的极力反对,强行将她的房屋摧毁。这一行为导致吴女士一家四口流离失所,所有财产都毁在了里面,吴女士的精神也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吴女士觉得经开区管委会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于是在 2017 年 8 月 25 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经开区管委会的强拆行为违法,并且由经开区管委会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在诉讼过程中,吴女士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傅增强律师、张爱慧律师代理此案。两位律师指导吴女士提交了多项证据,其中包括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办事处的公告(该证据曾在吴女士父亲吴某诉经开区管委会的行政诉讼中被法院采纳,能够证明某办事处不具备拆迁资格)、某村 31 个村民代表签字的情况说明(用于证明村民代表不同意拆迁)、8 张拍摄于 2016 年 9 月 4 日的房屋被强拆的照片、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证明吴某的房屋被强拆且强拆行为已被确认违法,吴某的房屋与吴女士的房屋都在某村)、2010 年 3 月 5 日的证明复印件(原件在拆迁过程中遗失),同时还申请了证人王某某、卢某某出庭作证。
 
经开区管委会辩称,吴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强拆行为存在,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与涉案土地存在利害关系,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当驳回起诉;而且吴女士的房屋没有规划许可证、宅基地使用权证,也没有房产证,属于违法建筑。但经开区管委会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
 
经过庭审质证,法院对吴女士提供的由律师协助准备多项证据 (潮河办事处公告)、(强拆照片)、(相关行政判决书)予以采信,因为经开区管委会虽然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提出了异议,但并没有提出相反的证据来推翻它们;证人证言符合法定要求,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经审理认定,吴女士是某村的村民,她的房屋位于某村。
 
2016 年 8 月 30 日,某办事处发出公告,经过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分局核查,认定包括吴女士房屋在内的某村头 26 处砖混和彩板房屋,因为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2016 年 9 月 4 日,经开区管委会以吴女士的房屋属于违法建设为由,对其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法院认为,关于吴女士的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证人证言能够说明案涉房屋是吴女士所建,所以吴女士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经过催告,当事人逾期仍然不履行行政决定,而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有权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对于违法的建筑物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在本案中,经开区管委会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吴女士依法作出了行政决定,也没有举证证明其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向吴女士进行了催告,所以经开区管委会强制拆除吴女士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由于该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依法应当确认其违法。而吴女士的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原、被告如果对此有争议,可以另行解决。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法院判决确认经开区管委会强制拆除吴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经开区管委会负担。如果对本判决不服,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维权路径和胜诉关键
 
在这起案件中,傅增强律师、张爱慧律师不仅帮助当事人梳理案件事实,指导当事人收集和提交关键证据,还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在庭审中针对对方的抗辩进行有力的反驳,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最终使得法院认定行政机关的强拆行为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读】
 
一、程序合法性是行政强拆案件的核心审查点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必须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规定的 “催告 —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 送达 — 公告(针对违法建筑)— 强制拆除” 程序。本案中,经开区管委会既无合法行政决定,又未履行催告程序,直接强拆,程序严重违法,这是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关键。
 
二、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房屋归属” 是核心只要能证明房屋系被征收人所有(如证人证言、建房凭证等),即便房屋无完整产权手续,被征收人仍具备针对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本案中,证人证言有效证明房屋归吴慧丽所有,故其诉讼主体资格被法院认可。
 
三、“违法建筑” 争议的处理:另案解决行政强拆案件中,法院通常仅审查强拆行为的程序合法性,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需行政机关另行通过法定程序(如调查、认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等)处理,不属强拆案件的审理范围。若被征收人对 “违法建筑认定” 有异议,可针对该认定行为单独提起行政诉讼。
 
四、证据固定的重要性被征收人遇到强拆时,应第一时间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强拆现场证据(含实施主体、时间、房屋损毁情况等),并留存与房屋权属、征收项目相关的文件(如公告、通知等),这些证据是后续维权的核心支撑。本案中,吴慧丽提交的公告、强拆照片等证据,因被告无相反证据推翻,被法院采信,为胜诉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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