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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加盖楼层被判违建,行政机关以 “拆违” 名义规避征收补偿。二审翻案!限拆与复议决定全撤销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1-23


房屋加盖楼层被判违建,行政机关以 “拆违” 名义规避征收补偿。二审翻案!限拆与复议决定全撤销

在南京某区,张女士的房屋突然收到限期拆除令,她不服提起诉讼,一审却败诉了。张女士坚持上诉后,剧情大反转 —— 法院直接判定,执法局作出限拆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不仅限拆决定本身,就连复议机关维持的决定,也全被撤销!张女士胜诉!这背后究竟藏着怎样的关键细节?执法局为什么证据不足?今天来分析这起一波三折的行政纠纷。
 
本案为京平律师事务所:王新亮律师代理胜诉的二审案件。
 
审理机关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
张女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南京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京市某区人民政府
 
房屋建设与产权背景
 
1991年:张女士经批准在南京市某区某村x号(后地址变更为某路x号)建设总面积225平方米的二层建筑(原审法院误认定为180平方米,二审已纠正)。
1993年:张女士未经批准在二层建筑上加建第三层(案涉建筑,面积100.53平方米)。
1994年11月:原南京市某区城建局作出“106号处罚决定”,认定加建部分为违法建设,罚款15000元(张女士实际缴纳10000元),并要求其1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02-2005年:张女士先后取得《建设工程施工通知书》(许可建设19.53平方米一层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建设35平方米二层住宅),一、二层房屋于2004年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产权面积合计196.56平方米。
 
双方核心主张
 
【张女士(上诉人)】
1.案涉建筑不应认定为违法建设:1994年已缴纳罚款并提交补办规划许可材料,未获许可系原南京市某区城建局推诿,非自身原因;
 
2.南京市某区执法局无职权:房屋已纳入征收范围,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应由市、县级政府组织调查认定,执法局无权作限期拆除决定;
 
3.执法目的不当:以“拆违”名义规避征收补偿,违反《城乡规划法》“加强规划管理”的立法目的  。
 
【南京市某区执法局(被上诉人) 】
 1.案涉建筑未补办规划许可,违法状态持续,不属于“罚款后合法保留”情形;
 
2.查处违法建设是法定职责,依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对案涉建筑有调查处理权;
 
3.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履行调查、告知、送达、听取申辩等程序)
 
【南京市某区政府(被上诉人)】 
 1.行政复议程序合法(受理、通知答复、审查证据);
 
2.维持限期拆除决定的实体处理正确,一审判决无误  
 
一审法院审理观点与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求
一、职权认定:南京市某区执法局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及国法函(2001)42号复函,享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对辖区内违法建筑有调查处理权。
二、实体认定:案涉建筑1993年建设时未取得规划许可,且未补办手续,违法状态持续;虽有1994年处罚决定,但“罚款+责令补办许可”不代表建筑已合法,张女士未成功补办许可,故执法局认定其为违法建设有依据。
三、程序与复议合法性:执法局履行调查、告知、听取申辩等程序;南京市某区政府复议程序合法,维持决定无误。
 
二审法院审理观点与判决结果
 
一、行政行为应遵循“全面调查”原则: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前需充分收集证据,查明关键事实。
本案中,原南京市某区城建局1994年“106号处罚决定”明确“罚款后可补办许可”,且张女士主张“已提交补办材料”,南京市某区执法局未向原城建局或承接其职权的机关调查该事实,未全面查清案情。
 
二、执法局证据不足,理由不成立:
执法局称“南京市某区当时建房最大批准面积186.6平方米”,但在案证据显示张女士1991年获批建设面积即达225平方米,2002-2005年又获额外规划许可,与执法局主张矛盾;
 
执法局援引《村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称“建房不得超宅基地70%、最多两层”,但该办法中并无此规定,执法局据此主张“无法补办许可”缺乏依据。
 
三、复议机关未纠正执法缺陷:
南京市某区政府虽履行复议程序,但未发现并弥补执法局“证据不足”的核心问题,维持决定亦不合法。
 
最终判决结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主要证据不足)、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作出终审判决:
撤销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苏0192行初299号行政判决;
撤销南京市某区执法局“020316号限期拆除决定”;
撤销南京市某区政府“23号复议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合计100元,由两被上诉人共同负担。
 
胜诉核心
 
张女士一审败诉后,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王新亮律师介入二审,律师的专业操作是案件逆转的关键,具体体现在三方面:
 
一、事实梳理与证据补强:纠正关键事实偏差律师深入研究案卷,发现一审法院对“1991年批准建设面积”的认定错误,指导张女士补充提交1991年原始批准文件,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纠正该事实;同时,整理张女士1994年缴纳罚款的凭证、2002-2005年的规划许可材料,形成完整的“历史合法建设”证据链,为驳斥“违法建设持续”提供依据。
 
二、法律适用与争议聚焦:直击行政行为核心违法点律师精准把握行政诉讼“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核心,围绕“职权、证据、程序”三大维度展开:
1、职权上,援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质疑执法局对征收范围内建筑的查处权限;
2、证据上,拆解执法局援引的规范性文件缺陷,指出其“最大批准面积”主张无依据;
3、程序上,强调“未调查补办许可未成功原因”属于事实查清不全面,符合行政行为“证据充分”的法定要求。
 
三、庭审抗辩与逻辑构建:说服法院采纳己方观点二审庭审中,律师围绕“行政机关应全面调查事实”的法律原则,对比执法局“未核实历史处罚与补办情况”与张女士“积极办理手续”的事实,清晰论证“执法局证据不足、理由不成立”;同时,指出复议机关“未纠正执法缺陷”的问题,最终推动法院作出撤销两项行政决定的终审判决。
 
【律师解读】
 
一、行政行为“证据充分”是底线,历史处罚与补办情况需全面清
 
本案中,原南京市某区城建局1994年的处罚决定已包含“罚款后可补办许可”的内容,行政机关后续查处时,必须调查“补办许可未成功的原因”——是当事人未提交材料,还是行政机关推诿。南京市某区执法局未履行该调查义务,直接认定建筑违法,违反“行政行为应证据充分”的法定要求,这是其决定被撤销的核心原因。
 
二、征收范围内的“拆违”需警惕“目的不当”,职权归属有明确限制
 
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以“拆违”名义规避征收补偿,即“以拆违促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应由市、县级政府组织调查认定,而非执法局直接作限期拆除决定。本案中,律师精准指出该职权限制,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
 
三、被征收人应对“拆违”的维权要点
 
1、留存历史材料:如建设批准文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等,证明建筑建设的历史背景与积极补办手续的行为;
 
2、关注征收与拆违的时间关联:若拆违发生在征收启动后,需警惕“以拆违避补偿”,可主张由市、县级政府统一调查认定;
 
3、及时委托专业律师:行政诉讼涉及复杂的法律适用与证据审查,律师可协助梳理事实、聚焦违法点,提高维权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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