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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是政府义务,而非村民需反复争取的权利——秦皇岛村民追征拆补偿信息3年,终获胜诉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1-06


信息公开是政府义务,而非村民需反复争取的权利
——秦皇岛村民追征拆补偿信息3年,终获胜诉

秦皇岛某区某庄村5名村民因征拆补偿信息不透明,多次向海港区政府申请公开,政府答复“安排到镇政府现场查阅”却实际无法操作。村民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李霞律师程波律师起诉后,法院认定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未履行到位,判决其20个工作日内保障村民查阅权。
 
本案为京平律师事务所:李霞、程波律师代理胜诉的案件。
 
审理机关
河北省承德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李先生、徐女士、张先生、、石先生、张先生
 
被告
秦皇岛市某区人民政府
 
案情始末  
 
2019年9月24日:李先生等5名村民向秦皇岛某区政府申请公开某庄村土地房屋补偿款发放使用情况  
2019年10月17日:秦皇岛某区政府答复信息不完整,村民不服起诉  
2020年11月30日:河北高院判决责令秦皇岛某区政府重新答复  
2021年7月5日:秦皇岛某区政府再次答复“安排到镇政府现场查阅”,但村民实际无法查阅  
2022年1月4日:村民委托李霞律师和程波律师起诉,要求撤销答复并判令完整公开信息  
2022年12月  法院判决责令海港区政府20个工作日内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双方核心主张
 
原告(村民方):
作为被征拆人,有权知悉补偿款发放使用细节;
政府多次答复“打太极”,未实质保障知情权,应依法完整公开信息。
 
被告(区政府):
已安排村民到镇政府查阅,因村民未提交书面申请导致查阅未果,自身已履行公开义务。
 
法院判决核心观点
 
政府信息公开是法定职责: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拆补偿信息属于必须公开范畴,海港区政府作为征拆主体,负有主动公开、保障村民查阅权的法定责任。
 
“现场查阅”不能流于形式:
政府虽安排“到镇政府查阅”,但村民实际无法获取信息,说明公开义务未履行到位;法院强调政府需“实质化解争议”,主动协调镇政府,保障村民知情权。
 
判决履行职责而非确认违法:
鉴于信息公开具备可执行性,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判令海港区政府20个工作日内履行安排查阅的职责(涉及隐私可技术处理)。
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履行安排五原告查阅依法应予公开政府信息的相关职责到位。(涉及个人隐私内容被告可做相关技术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 50.00 元,由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负担。
胜诉关键
 
法律依据的精准援引:
律师紧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等法规,明确征拆补偿信息“必须公开”,驳斥政府“已履行义务”的抗辩。
 
证据链的有力构建:
律师指导村民固定“政府答复文件”“沟通录音”“多次诉讼记录”等证据,证明政府答复流于形式、村民知情权被侵害的事实,让“村民自身原因导致查阅未果”的辩解不成立。
 
【律师解读】
 
维权路径的专业规划:
律师协助村民走完“申请—复议—诉讼—上诉”全流程,在每次程序中精准锁定政府违法点,避免因程序瑕疵败诉;本案历经河北高院指定管辖,律师全程把控程序合法性。
 
庭审抗辩的直击要害:
庭审中,律师指出“现场查阅”需具备可操作性,政府不能以“村民未提交书面申请”推卸责任,强调“信息公开是政府义务,而非村民需反复争取的权利”,最终推动法院认可“政府需实质履行职责”。
 
征拆信息公开的“底线要求”:
征拆补偿款的发放、使用情况属于法定公开内容,政府不能以“信息量大”“需现场查阅”为由变相推诿,必须保障被征拆人“看得着、查得到”。
 
村民维权的“实操要点”:
遇信息不公开,先书面申请,保留签收凭证;若政府答复敷衍,及时委托律师走复议或诉讼程序,同时固定沟通录音、文件等证据,强化“政府不作为”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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