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某村民申请拆迁村务公开被“踢皮球”,镇政府不作为?法院判了:60 天内必须办!
日照市某店村村民王某因未获得公平拆迁待遇,向村委会申请公开拆迁安置补偿相关村务材料,遭村委会无视;后向某镇政府申请监督,镇政府签收后亦不作为。王某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刘大伟、王英霞律师起诉,法院认定镇政府具有法定监督职责,且举证逾期无法证明履职,最终判决镇政府 60 日内对监督申请依法作出处理。本案为京平律师事务所:刘大伟、王英霞律师代理胜诉的案件。
审理机关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原告
王某
被告
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镇人民政府
案情始末
2021年6月26日:王某(某店村村民)向村委会邮寄《村务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拆迁安置补偿相关决议、补偿协议、款项发放等材料
2021年6月27日:村委会签收申请书,但未答复、未公开任何材料
2022年12月1日:王某向某镇政府邮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请求监督村委会履行公开义务并书面反馈结果
2022年12月2日:镇政府签收申请书,仍未处理、未回复
2023年:王某委托京平律师事务所刘大伟、王英霞律师起诉,要求确认镇政府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监督职责
2023年12月12日:日照市东港区法院判决:责令镇政府60日内对王某的监督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双方核心主张
原告(王某):
作为村民,依法享有村务公开知情权;
村委会拒不公开拆迁补偿相关材料,镇政府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负有监督职责,其签收监督申请后不作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
被告(某镇政府):
王某申请的公开事项不属于自身监督职责范围;
且已向村委会送达督促通知,履行了监督义务;
王某拒不配合沟通,自身不存在不作为情形。
法院判决核心观点
镇政府具有法定监督职责:
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六条,乡镇政府对村民反映的村务公开争议负有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的法定职责,某镇政府作为村委会所属乡镇政府,对王某的监督申请必须依法处理。
被告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自身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无证据。本案中镇政府庭审时才提交《督促通知》,已超过举证期限,无法证明其已履行监督职责。
判决履行职责而非确认违法:
因王某要求镇政府履行监督职责的诉求具备实现条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判决镇政府限期处理,而非适用“确认违法”判决(仅适用于履行无意义的情形)。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
一、责令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某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王某提出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依法作出处理;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某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胜诉关键
精准锁定镇政府的法定职责:
律师紧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的明确规定,直接驳斥镇政府“无监督职责”的抗辩,明确乡镇政府是村务公开监督的核心责任主体,为胜诉奠定法律基础。
抓住被告举证逾期的程序漏洞:
律师庭审中明确指出镇政府逾期提交证据的违法性,依据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主张其无法证明已履行职责,该观点被法院完全采纳,成为案件胜诉的关键突破口。
梳理维权路径,规避程序风险:
律师指导王某先向村委会申请公开,再向镇政府申请监督,完整履行“先申请后起诉”的法定程序,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诉求被驳回;同时精准确定诉讼请求,兼顾“责令履行”与“确认违法”的合理性。
庭审抗辩直击要害,强化法院认知:
律师针对镇政府“已履行监督义务”的辩解,从证据提交期限、监督内容是否到位(仅督促未跟进结果)等角度逐一反驳,强调“监督不能流于形式”,推动法院认定镇政府未实质履行职责。
【律师解读】
村务公开维权的“两步走”原则:
村民遇村务不公开问题,应先向村委会提交书面公开申请;
村委会拒不回应的,需及时向乡镇政府申请监督,保留邮寄底单、签收记录等证据,再通过诉讼维权,避免跳过前置程序。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重要性:
行政机关对自身履职行为负有举证义务,村民维权时需重点关注行政机关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有效证据,这往往是突破行政机关“已履职”抗辩的关键。
拆迁领域村务公开的核心意义: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款项发放情况等属于必须公开的村务,村民通过公开可核查补偿标准是否统一、自身权益是否受损,是避免“暗箱操作”的重要途径,乡镇政府必须依法保障村民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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