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荆州某区居民申请棚户区改造项目分户补偿信息遭拒,政府用涉及“隐私”做挡箭牌,复议机关要求重新公开
在征地拆迁维权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拒”是被征收人常遇的困境,而“涉及个人隐私”往往成为行政机关拒绝公开的“万能理由”。京平律师团队助力湖北荆州沙市何先生,成功打破这一维权壁垒。何先生申请公开棚户区改造项目分户补偿信息遭拒后,律师精准切入法律要点,推动复议机关撤销原违法答复,责令行政机关30日内重新公开,为被征收人知情权保驾护航!
本案为京平律师事务所:桑兆玉律师代理胜诉的案件。
审理机关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何先生
被申请人
荆州市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案情回溯——
案情始末
申请分户补偿信息被拒,律师介入破局
何先生因继承,合法享有荆州市区某区甲片区、某乙片区两处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的部分所有权,是妥妥的被征收人。
为了解同项目其他被征收户的补偿情况,保障自身补偿公平,2024年6月5日,何先生按照法定程序,通过EMS向沙市区政府办公室(征收决定明确的征收部门)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两个项目的“分户补偿明细表、征收补偿协议、支付审计单”。
然而,2024年6月15日,荆州市某区政府办公室给出的答复却让何先生寒心:以“申请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由,直接拒绝公开!
“明明是为了监督补偿公平,怎么就成了‘侵犯隐私’?”何先生多次沟通无果后,意识到仅凭个人力量难以对抗行政机关的“话术壁垒”,随即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启动维权程序。
双方核心主张
申请人(何先生):
作为两片区被征收人之一,申请公开的分户补偿信息是法定应公开内容,虽涉及其他被征收人信息,但为保障征收公平,不属于“个人隐私”范畴;
区政府办公室以“隐私”为由拒公开,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错误。
被申请人(某区政府办公室):
主张申请公开的分户补偿明细表、补偿协议等涉及第三方个人隐私,且已征求部分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有权不予公开。
法院判决核心观点
征收部门负有法定公开职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沙市区政府办公室作为征收决定明确的征收部门,对分户补偿信息负有公开义务,具备处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分户补偿信息应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分户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该条款是征收信息公开的特别规定,且无例外不公开情形;即便《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隐私保护”的一般规定,也应优先适用征收领域特别规定,保障征收公平。
被申请人拒公开理由不成立:一方面,区政府办公室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分户补偿信息“必然属于个人隐私”;另一方面,其仅征求部分第三方意见,未完成全面征求义务,也未对信息是否可“区分公开”(如隐去身份证号等敏感信息后公开补偿核心内容)作出判定,直接以“第三方不同意”拒公开,程序违法。
法院判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6月15日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京平律师把握胜诉关键
1.法律适用“精准穿透”:特别法优先,戳破“隐私挡箭牌”
京平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法律依据,发现行政机关的拒答理由存在明显漏洞: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征收信息公开特别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该条款明确了分户补偿信息的法定公开义务,且无任何“因隐私不公开”的例外情形!
而行政机关援引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隐私保护”条款,属于一般规定。律师在复议申请中明确指出:“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法律适用基本原则,征收领域的分户补偿信息公开,应优先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非以“隐私”为由规避法定职责。这一核心观点,成为复议机关支持何先生的关键依据。
2.程序违法“精准锁定”:未全面征求意见+未区分处理
律师进一步审查行政机关的履职过程,发现两大程序硬伤:
行政机关仅征求了部分第三方(被征收人)的意见,未覆盖全部相关主体,未完成“全面征求意见”的法定义务;
即便信息中存在少量隐私内容(如身份证号),行政机关也未尝试“区分处理”(隐去敏感信息后公开补偿金额、补偿项目等核心内容),直接以“隐私”为由全盘拒答,明显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能区分公开的应当区分公开”的要求。
律师将这两点程序违法事实整理成清晰的证据链,提交给复议机关,让行政机关的拒答行为彻底失去合法性支撑。
3.主体资格“证据闭环”:夯实维权基础
为避免行政机关质疑“何先生是否有权申请公开”,律师协助何先生整理了房屋继承证明、沙市区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通告》(明确何先生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等证据,清晰证明何先生是两项目的合法被征收人,具备申请公开分户补偿信息的主体资格,从源头堵住行政机关的抗辩空间。
【被征收人申请信息公开】
结合本案,京平律师针对征地拆迁中“信息公开维权”,总结3个关键要点,帮被征收人避开误区:
1.这两类信息,行政机关“必须公开”,别被“隐私”吓退
分户补偿情况(补偿明细表、补偿协议核心内容、支付凭证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这是法定应向被征收人公开的信息,即便涉及其他被征收人,行政机关也应公开(可隐去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敏感隐私);
征收决定、补偿方案、评估报告等:属于“涉及公众利益调整”的信息,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若未主动公开,被征收人可申请公开。
2.申请公开要“留痕”,证据固定是关键
优先选择EMS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留存邮寄底单、物流查询记录(证明“已提交申请”);
收到行政机关的答复书后,妥善保管(无论同意还是拒绝,都是后续复议、诉讼的重要证据);
若行政机关逾期未答复(法定答复期限为20个工作日),直接视为“不作为”,可启动维权程序。
3.遭遇拒答别慌,找专业律师精准破局
行政机关拒答理由花样多(如“涉及隐私”“内部信息”“不存在”),普通被征收人难以精准识别违法点。京平律师团队深耕征地拆迁维权十余年,熟悉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法逻辑和法院、复议机关的裁判规则,能快速:
判断信息是否属于法定应公开范畴;
识别行政机关拒答或逾期不答的违法点;
制定“申请—复议—诉讼”的全流程维权策略,最大化保障被征收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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