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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怀集13户征地维权胜诉案,县政府行政不作为就得这么治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12-29


广东怀集13户征地维权胜诉案,县政府行政不作为就得这么治

集体土地征收维权中,“补偿谈不拢,政府不管”是不少被征收人的维权痛点。广东怀集县周线索等13户村民因土地被征收,申请补偿标准协调遭县政府“不予处理”。委托京平律师诉讼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县政府违法答复,责令其依法履职,13户集体维权成功。
京平律师助力广东怀集周先生等13户村民,成功为集体征地维权打出了一套“程序组合拳”。
 
本案为京平律师事务所:宋金玉律师代理胜诉的案件。
 
审理机关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周某甲、欧某甲、郭某甲、郭某乙、李某甲、郭某乙、欧某乙、蔡某某、周某乙、周某丙、赖某某、邝某某、李某乙
 
被告
怀集县人民政府
 
案情回溯——
案情始末
 
13户征地补偿遇冷,律师介入扭转困局
 
2017年,怀集县某项目征收某镇某村土地,涉及周某甲等13户村民的承包地。因对补偿标准不满,2021年5月,13户向怀集县政府提交《征收土地补偿协调申请书》,请求提高安置补偿标准。
 
令人意外的是,怀集县政府2021年12月作出《答复书》,以“无协调必要、主体不适格”为由,直接不予处理。13户村民多次沟通无果后,陷入“补偿没谈拢,政府不管事”的维权僵局。
 
这时,13户村民委托北京京平律师宋金玉律师,启动维权程序。宋律师迅速梳理案情,发现县政府答复存在明显违法点,随即制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维权策略。
 
几个月后,好消息传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怀集县政府《答复书》,责令其限期重新处理。
 
双方核心主张
 
原告(周某甲等13户):
作为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申请补偿标准协调;
怀集县政府“不予处理”的答复违法,请求法院撤销并责令履职。
 
被告(怀集县政府):
主张13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协调”“主体不适格”,《答复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
 
法院判决核心观点
 
村民主体资格合法:
周德群等13户是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具备申请征收补偿标准协调的主体资格。
 
政府答复行为违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县级政府对征收补偿标准争议负有组织协调的法定职责。怀集县政府以“无协调必要”为由不予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违反法定程序。
 
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周德群等13人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怀集县政府的答辩,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怀集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答复书》;
二、责令被告怀集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周某甲、欧某甲、郭某甲、郭某乙、李某甲、郭某乙、欧某乙、蔡某某、周某乙、周某丙、赖某某、邝某某、李某乙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怀集县人民政府负担。
 
京平律师把握胜诉关键
 
1.行政复议“先敲警钟”
律师指导13户向肇庆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直指怀集县政府“不作为”违法。肇庆市政府经审理,明确责令怀集县政府30日内处理申请事项,为后续诉讼奠定了关键基础。
 
2.行政诉讼“精准打击”
庭审中,律师打出两套“组合拳”:
主体资格闭环: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征收土地协议书》,证明13户是案涉土地实际权利人,直接击破政府“主体不适格”的借口;
法定职责穿透:援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县级政府对征收补偿协调负有法定处理义务,怀集县政府“不予处理”于法无据。
 
【集体征地维权“避坑指南”】
 
1.补偿谈不拢,别忽视“协调申请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有权向县级政府申请协调。若政府拒不处理,可通过复议、诉讼追责——本案就是典型范例。
 
2.集体维权,“程序统一”是关键
多户联合维权时,需统一证据、诉求,避免“各自为战”。京平律师可为集体维权提供“证据梳理+程序代理+庭审统筹”全流程服务,最大化胜诉概率。
 
3.行政不作为,选对律师是关键
面对政府“踢皮球”,专业律师能精准识别违法点(如本案的“法定职责不作为”),通过复议、诉讼等程序强制政府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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