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东丽某街道办:没通知、没协商、没走程序就拆了人家三处房?法院:确认行为违法!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程序合法是底线。天津市东丽区某街道办事处在未通知村民、未获同意且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涉案三处房屋。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李敏杰律师、刘艳玲律师代理了四位村民维权案,成功推动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3月29日强制拆除涉案三处房屋的行为违法!这起案件为遭遇“无程序强拆”的被征收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维权范本。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房屋,必须取得权利人同意或履行法定程序,未经任何合法程序的强拆行为,涉嫌违法。
本案为京平律师事务所:李敏杰律师、刘艳玲律师代理胜诉的案件。
审理机关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原告
邢某甲、邢某乙、邢某丙、邢某丁
被告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
案情始末
2001年-2016年:四原告父母先后病故,涉案三处房屋由四原告依法继承 。
2024年(拆迁启动后):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因补偿面积计算不合理,四原告未签订补偿协议。
2024年3月29日:某街道办事处在未通知原告、未获同意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三处房屋。
2024年4月:当事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确认房屋纳入拆迁范围。
2024年10月10日: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某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强拆主体为某街道办事处。
2024年10月12日:四原告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2024年10月14日: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2024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就强拆合法性展开辩论。
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
双方核心主张
原告(四位村民):
四原告系涉案三处房屋权利人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涉案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后,因补偿面积计算不合理,未签订补偿协议,也未获得任何补偿安置;
被告在未通知原告、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三处房屋,严重侵犯原告合法财产权;
被告强拆行为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请求法院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
被告(某街道办事处):
为推进某项目,被告履行了核实宅基地及权利人资格、查询登记档案、现场勘查等前置程序;
拆还迁行为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核心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拆除涉案三处房屋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
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拆除涉案地上物前,取得了相关权利人的同意,或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规定的相关程序;
被告的拆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且该行为已实施完毕,无撤销内容,应当确认为违法。
法院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3月29日拆除天津市东丽区某街赵某房屋[地号:xxxx]及该房屋南侧与东南侧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负担。
京平律师把握胜诉关键
1.锁定“程序违法”核心:律师精准指出,被告强拆前未通知原告、未获原告同意,也未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从根源上否定强拆行为的合法性。
2.夯实“权利主体”基础:指导当事人提交继承证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证据,明确四原告是房屋合法所有权人,确保诉讼主体适格,为维权筑牢根基。
3.固定“强拆事实”证据:协助当事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派出所《情况说明》等,锁定房屋纳入拆迁范围、被告实施强拆的关键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
4.反驳“政策依据”瑕疵:庭审中指出被告提交的拆还迁规定无原件、无公章,且未体现法定公告、听取意见程序,不能作为强拆的合法依据。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4个重点】
1.继承房屋需保留完整权属证据:继承农村房屋后,务必留存父母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文件,明确自身权利主体地位。
2.补偿不合理可拒绝签约:拆迁补偿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若补偿面积、标准等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明显偏低,被征收人有权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切勿被迫妥协。
3.强拆前必须履行法定程序:行政机关拆除房屋,需要么与权利人达成补偿协议、取得同意,要么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无程序强拆一律违法。
4.强拆后及时固定证据:房屋被强拆后,要第一时间收集现场照片、视频、报警记录、派出所证明等,明确强拆主体和事实,为后续维权提供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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