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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南征地案10年维权终有果!征地补偿 “不降低生活水平” 不能是口号!京平律师助力最终迎来公正判决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12-23


安徽淮南征地案10年维权终有果!征地补偿 “不降低生活水平” 不能是口号!京平律师助力最终迎来公正判决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需坚守“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底线。安徽淮南徐女士的房屋2009年被纳入集体土地征收范围,2015年、2017年先后被违法强拆,此后近十年未获公平补偿。李霞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锁定补偿标准违法、临时安置补助不足的核心争议,构建完整证据链,成功推动法院撤销案涉补偿决定,并责令行政机关限期重新作出安置补偿决定。本案不仅为徐女士争取了重新获偿的权利,更明确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定底线,为同类案件提供了维权范本。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不能仅依据会议纪要定低价,临时安置补助需足额发放,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明显不当的,法院可依法撤销并责令重作。
 
本案为京平律师事务所:李霞律师代理胜诉的案件。
 
审理机关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原告
徐女士
 
被告
淮南某区管理委员会
 
案情回溯——
案情始末
 
2009年10月13日:淮南市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徐女士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2015年4月2日:徐女士474.78㎡二层楼房被强制拆除,未签补偿协议、无合法手续。
2017年3月22日:徐女士48㎡石棉瓦房被强制拆除,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程序。
2020年11月27日:一审法院判决淮南某区管委会等对徐女士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2021年3月中院维持原判。
2022年2月22日:淮南某区管委会作出山南征决(2022)1号补偿决定。
2023年11月24日:淮南某区管委会重新作出高征决【2023】1号补偿决定,仅补偿47926元、安置160㎡。
2024年5月8日:徐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补偿决定并重新核定补。
2024年6月3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就补偿合理性展开辩论。
法院判决撤销补偿决定,责令被告限期重作。
 
双方核心主张
原告(徐女士):
 
徐女士系涉案房屋合法权利人,房屋2015年、2017年被违法强拆,至今未获公平补偿;
被告作出的高征决【2023】1号补偿决定存在严重不合理:仅补偿47926元(仅够买5㎡房屋)、安置面积160㎡,远低于522.78㎡的原房屋面积,且未考虑儿子儿媳出资建房、需照顾原告的特殊情况,严重降低原有生活水平;
要求撤销案涉补偿决定,并参照周边市场价8000元/㎡对扣除安置面积外的部分补偿2902240元;
被告依据会议纪要定低价,未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标准无合法依据。
 
被告(淮南某区管委会):
案涉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安置人口按户籍确定为3+1人,安置160㎡产权调换面积、45㎡成本价购买面积符合地方规定;
补偿款47926元的计算有明确文件及会议纪要依据,剩余房屋按195元/㎡补偿、临时安置补助按12个月计算均合规;
案涉土地为集体土地,原告要求按国有土地市场价补偿于法无据,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判决核心观点
补偿标准明显不当:被告未对房屋评估,仅以会议纪要确定剩余房屋195元/㎡的补偿标准过低,结合房屋实际情况(砌块墙、楼板顶、仅水电不通),酌定剩余房屋补偿标准应为500元/㎡;
临时安置补助计算错误:案涉房屋2015年已部分拆除,被告仅计算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明显不当,应从2015年4月起支付,前36个月按每人每月260元标准,第37个月起双倍支付至实际安置之日;
部分补偿项目可维持:室内装潢及附属物、搬家费、放弃拆除补助、助拆费的计算标准及数额无不当,予以认可;
补偿决定需重新作出:原补偿决定因标准过低、补助不足构成明显不当,应予撤销并责令限期重作。
 
法院判决
综上,淮南某区管委会作出的被诉《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决定书》明显不当,应当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淮南某区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11月24日作出高征决【2023】1号《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淮南某区管理委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徐女士重新作出安置补偿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负担。
 
京平律师把握胜诉关键
1.锁定“补偿标准违法”核心:律师精准指出,被告依据内部会议纪要而非法定补偿标准确定195元/㎡的低价,违反《土地管理法》“公平合理补偿、保障原有生活水平”的强制性规定,直击补偿决定的核心违法点;
2.夯实“十年未安置”事实:协助当事人梳理2015年房屋被拆后未获安置的完整证据,强调临时安置补助仅算12个月的不合理性,主张应按实际未安置时长足额发放(含双倍补助);
3.构建完整证据链:整合强拆违法判决、过往补偿决定被撤销的文书、周边房价证明等证据,形成“强拆违法→补偿缺位→补偿决定明显不当”的证据闭环,让法院充分采信原告主张;
4.区分补偿诉求边界:明确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补偿标准的差异,不执着于市场价诉求,聚焦补偿决定本身的明显不当,提高维权精准度与胜诉率。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这4个底线不能破】
1.补偿标准不能“按会议纪要定低价”:集体土地房屋补偿需依据法定的区片综合地价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不能仅凭行政机关内部会议纪要确定远低于实际价值的补偿价,否则构成明显不当;
2.临时安置补助要“算足时长”:若房屋被拆后长期未获安置,临时安置补助不能仅按12个月计算,超过过渡期的需按双倍标准支付,直至实际安置完成;
3.“保障原有生活水平”是铁律:征收补偿需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若补偿后房屋面积大幅缩水、货币补偿不足以购置同等条件住房,可主张补偿决定违法;
4.集体土地不适用国有土地市场价: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补偿标准分属不同法律体系,不能直接参照周边商品房市场价主张补偿,但可要求按法定标准足额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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