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房山腾退项目,6 位村民只想弄清集体收益怎么分、宅基地怎么定,镇政府甩个《督办单》就不管,法院:答复撤销,限期重办!
村务公开是村民的法定权利,监督村务公开是乡镇政府的法定职责。北京市房山区6位村民因某村房屋腾退项目,向村委会申请公开集体收益、财务支出、宅基地认定等6项关键村务信息,村委会拒不答复。王立江、刘伟律师接受委托后,成功推动法院撤销镇政府的违法答复,并责令其重新调查处理。这起案件为村民依法维护村务知情权,提供了权威的维权范本。
本案为京平律师事务所:王立江律师、刘伟律师代理胜诉的案件。
审理机关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
刘某甲、王某某、付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
被告
北京市房山区某镇人民政府
案情回溯——
案情始末
2024年4月16日:6位村民向某村委会邮寄《村务公开申请书》,申请6项关键村务信息公开。
2024年4月17日:村委会签收申请书,但未作出任何答复,也未公开相关信息。
2024年6月18日:村民向某镇政府邮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请求责令村委会公开。
2024年6月19日:镇政府签收监督申请,启动处理程序。
2024年7月10日:镇政府向村委会下发《督办单》,但未核实公开事项是否存在、未明确公开要求。
2024年7月18日:村委会回复镇政府,称部分事项“无公开内容”或“已公开备案”,未向村民书面公开。
2024年8月19日:镇政府作出被诉答复意见,告知村民已下发督办单,未解决实质问题。
2024年11月7日:村民向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求撤销答复并责令镇政府履职。
2024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就镇政府是否履职展开辩论。
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村民全部诉讼请求。
双方核心主张
原告(6位村民):
6位原告均系某村村民,依法享有村务知情权,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向村委会申请公开6项村务信息(含腾退收益、宅基地认定、财务支出等)后,村委会未答复、未公开,侵犯村民合法权利;
镇政府的答复意见未明确公开内容、方式和期限,未全面履行法定监督职责,请求法院撤销该答复,并责令镇政府重新处理。
被告(某镇政府):
被告具有监督村委会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
收到村民监督申请后,已依法处理:向村委会下发《督办单》,收到村委会回复后作出被诉答复意见;
已履行相应程序,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核心观点
镇政府具有法定监督职责: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被告负有对村民反映的村务公开事项调查核实,以及在查明村委会未依法公开时责令其公开的法定职责。
村务公开范围明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如集体收益、财务支出、宅基地认定等),村委会应当及时公布。
镇政府未全面履行职责:被告仅向村委会下发督办单,未提供证据证明已调查核实“申请事项是否存在、村委会未公开是否有正当事由”,且未明确公开的具体内容、方式和期限,构成未全面履职。
法院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某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8月19日作出的答复意见书;
二、责令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某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刘某甲、王某某、付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提出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重新进行调查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某镇政府人民政府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京平律师把握胜诉关键
1.锁定“履职标准”核心:律师精准指出,乡镇政府的监督职责并非“下发督办单”即可,而需实质调查核实、明确公开要求,直击“形式化履职”的违法本质。
2.紧扣“法定公开范围”: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村民申请的6项事项均属“涉及村民利益、普遍关心”的公开范围,村委会无正当理由拒不公开违法。
3.构建完整证据链:律师指导村民留存《村务公开申请书》《监督申请书》及邮寄凭证、镇政府答复意见等证据,形成“申请→拒答→申请监督→形式化答复”的完整证据闭环,让法院采信原告主张。
4.明确诉讼请求边界:聚焦“撤销违法答复+责令重新履职”的核心诉求,不偏离村务公开监督的核心争议,提高维权效率。
【村务公开维权要点】
结合本案判决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核心维权要点:
一、村务公开是法定权利:集体收益、财务支出、宅基地认定、重大事项会议记录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委会必须依法公开,村民有权书面申请公开。
二、申请公开要“规范留痕”:申请村务公开时,需以书面形式提交,明确公开事项、方式(如书面公开),并留存邮寄凭证、签收记录等,避免“口说无凭”。
三、镇政府监督不能“走过场”:村委会拒不公开时,可向乡镇政府申请监督,若镇政府仅以“督办”“告知”应付,未实质解决问题,即属未履职,村民可起诉维权。
四、村规民约不能对抗法律:村委会以“村规民约规定不再提供书面材料”为由拒绝公开,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无效,村民仍有权要求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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