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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整改通知不能当强拆令!上海这起强拆厂房案例给行政机关敲警钟,法院确认镇政府行为违法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12-19


行政整改通知不能当强拆令!上海这起强拆厂房案例给行政机关敲警钟,法院确认镇政府行为违法

在集体建设用地厂房改扩建及征收拆除争议中,行政机关的拆除行为必须具备法定职权与合法依据。上海某公司合法经营的厂房在2023年8月被某区规资局认定其存在违法用地,同年9月22日,某镇政府在无书面通知、无企业同意且无法定职权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公司部分厂房。傅增强律师张爱慧律师接受委托后,成功推动法院确认某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同时厘清了某区规资局的责任边界。本案不仅为企业挽回了法律层面的权益,更明确了行政机关强拆厂房的法定边界,为同类企业维权提供了可参考的范本。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建筑需具备法定职权,且需取得权利人同意或履行法定程序,无职权、无同意的强拆行为涉嫌违法。
 
本案为京平律师事务所:张爱慧律师、傅增强律师代理胜诉的案件。
 
审理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
上海某公司
 
被告
上海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上海市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案情回溯——
案情始末
 
2011年:某公司从上海某厂购得涉案地块地上建筑及附属物。
2013年:某公司与和某某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集体建设用地改建厂房,且提交改扩建申请表获村委会及相关部门审批同意。
2023年8月:某区规资局向某公司出具《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立即消除违法用地通知书》,认定其擅自占用集体土地。
2023年9月19日:某公司被口头告知相关部门将强拆厂房。
2023年9月22日:某镇政府在无书面通知、无企业同意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某公司部分厂房。
2023年10月11日:某公司向法院提交诉状材料,诉求确认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
2023年10月20日: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2024年1月18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就强拆合法性、被告主体资格展开辩论。
2024年4月22日: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某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双方核心主张
 
原告(某公司):
涉案厂房来源合法,2013年改建前已提交改扩建申请表并获村委会及土地、建设部门审批同意,不属于违法建筑
2023年8月收到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涉案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而非农用地;
某镇政府2023年9月22日无书面通知、无强拆法定职权即拆除部分厂房,某区规资局出具的通知书不能作为强拆依据;
 
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企业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被告(某镇政府):
某区规资局已认定某公司存在违法用地行为并下发整改通知,企业未按期整改;
其系根据规资局通知“协助”企业拆除厂房,已清空厂房内物品,拆除行为合理,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某区规资局作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是落实违法用地综合整治工作,目的是督促企业自行改正以免予行政处罚;
 
未委托某镇政府实施强拆,强拆系镇政府独立行为,请求驳回对其的诉求。
 
法院判决核心观点
 
被告主体资格认定:强拆行为系某镇政府独立实施,无证据证明某区规资局委托或参与强拆,故规资局不承担强拆违法责任;
 
某镇政府强拆违法的核心依据——
 
无权利人同意:镇政府主张“协助拆除”,但未提供某公司同意帮拆的书面证据;
 
无法定职权:依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某镇政府不具备强制拆除涉案厂房的法定职权;
 
行为无撤销内容:因厂房已拆除,故判决确认违法而非撤销。
 
法院判决
 
本案中,某镇政府主张系根据某区规资局出具的书面通知,协助原告事实拆除行为。但是某镇政府未提供原告同意帮拆的书面证据。根据某区规资局出具的书面通知所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某镇政府亦无实施拆除行为的职权依据。鉴于涉案厂房已被拆除,被告某镇政府实施的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予确认违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上海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9月22日拆除原告上海某公司位于上海市某区某镇和某某村部分厂房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上海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上海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负担。
 
京平律师把握胜诉关键
 
1.精准锁定强拆主体:律师协助企业梳理证据,明确强拆行为由某镇政府实施,同时厘清规资局仅出具整改通知、未参与强拆的事实,避免责任主体认定混乱;
 
2.直击“职权缺失”核心违法点:律师当庭指出,某镇政府无《土地管理法》赋予的强制拆除职权,且未取得企业同意,其“协助拆除”的抗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3.夯实厂房合法改建证据:指导企业提交《房屋资产转让协议》《土地租赁合同》《改扩建厂房申请表》等证据,证明厂房来源及改建的合法性,反驳“违法建筑”的说法;
 
4. 构建完整违法强拆证据链:协助企业固定强拆现场录像、报警录音、通话截图等证据,形成“收到整改通知→被口头告知强拆→无书面手续遭强拆”的完整证据闭环,让法院充分采信企业主张。
 
【企业厂房遭遇强拆,这4个维权要点要牢记】
 
1.厂房改建需留存完整审批证据:企业租赁集体建设用地改建厂房,务必保留村委会及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租赁合同等,证明厂房建设的合法性,应对“违法建筑”的认定;
 
2.行政整改通知≠强拆依据:行政机关出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仅为督促企业整改的文书,不能作为其他机关实施强拆的法定依据,企业有权拒绝无职权机关的强拆;
 
3.强拆必须具备法定职权:乡镇政府无强制拆除集体建设用地厂房的法定职权,即使企业存在用地争议,也需由有权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 强拆后及时固定证据:厂房遭强拆后,企业要第一时间收集现场影像、报警记录、强拆主体证明等证据,明确责任主体,为后续确认违法、索赔维权提供关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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