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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寒亭大棚强拆维权胜诉:“民事清表” 难掩行政违法本质,某街道办强拆行为终被确认违法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12-17


潍坊寒亭大棚强拆维权胜诉:“民事清表” 难掩行政违法本质,某街道办强拆行为终被确认违法

魏先生的合法农业大棚因土地征收补偿未达成一致被强制拆除,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主张系村委民事清表行为,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寒亭分局否认参与强拆。经张爱慧律师、傅增强律师代理,法院最终认定村委强拆系受某街道办委托,且该行政强制行为程序违法,判决确认某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切实维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
 
本案是一起征地拆迁中以“民事解约”掩盖行政强拆的行政纠纷。
 
本案为京平律师事务所:张爱慧律师、傅增强律师代理胜诉的案件。
 
审理机关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原告
魏先生
 
被告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寒亭分局、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
 
案情回溯——
案情始末
2014年8月:魏先生取得潍坊市寒亭区某街道某庄村44.18亩土地经营权,建成23397平方米农业(温室)大棚并办理所有权证,用于果蔬种植与生猪养殖,享有合法经营权益。
 
2020年12月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复征收包含涉案土地在内的集体土地,涉案地块正式纳入征收范围。
 
2021年1月11日:潍坊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魏先生因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未与征收方达成补偿协议。
 
2022年11月-12月:寒亭区人民政府某庄村委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为由,先后作出收回土地决议、送达限期签约及解约通知书、公证送达补偿决定书,试图将行政征收纠纷转化为民事合同纠纷。
 
2022年12月30日:魏先生的农业大棚及附属设施被强制拆除,财产损失惨重。
 
2024年1月26日:魏先生领取村委提存的2017316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但未放弃对强拆行为合法性的维权主张。
 
2024年3月11日:魏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
 
2024年9月6日: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某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
 
双方核心主张
原告(魏先生):
 
主体资格与权益基础:自身合法取得土地经营权并办理大棚所有权证,对涉案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享有合法权益。
 
纠纷性质:涉案地块已纳入行政征收范围,因补偿未达成一致未签协议,强拆行为系征收环节的行政强制行为,并非民事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确认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寒亭分局、某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12月30日强制拆除大棚的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寒亭分局):
 
职权层面:仅负责征收公告发布、土地现状调查等工作,无地面附着物强制拆除法定职权,未实施强拆行为;
 
主体层面:原告将其列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对其的起诉。
 
被告(寒亭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
 
案件性质层面:本案系村委依《土地承包合同》收回土地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责任主体层面:强拆系村委实施的清表行为,与街道办无关,街道办被告主体不适格;
 
争议解决层面:原告已领取补偿款,双方无争议,应驳回全部起诉。
 
法院判决核心观点
 
责任主体的认定:虽然涉案农业大棚实际由某庄村委实施拆除,但村委会不具备强制拆除地上附着物的法定职权;结合涉案地块已纳入行政征收范围、原告与某街道办主任的通话录音、补偿款来源及拆迁属地管理职责等因素,法院推定村委会的拆除行为是受某街道办委托,因此某街道办为涉案强拆行为的责任主体。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判定:某街道办无法举证证明其委托拆除大棚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故该强制拆除行政行为应认定为违法。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12月30日强制拆除原告农业(温室)大棚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魏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负担。
 
京平律师把握胜诉关键
 
证据链的精准构建:原告提交的土地经营权证、大棚所有权证、征收批复文件、与街道办主任的通话录音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闭环,证实涉案地块属征收范围、街道办深度参与征收协调,直接推翻了“民事清表”的抗辩。
 
法律关系的准确定性:紧扣“强制拆除系行政机关法定职权”的核心法律原则,论证村委会无强拆权限,其行为应认定为受行政机关委托,成功锁定某街道办为责任主体。
 
程序违法的核心认定:某街道办无法举证其委托拆除行为的合法性,法院据此认定行政行为违法,夯实了胜诉基础。
 
诉讼主体的精准锁定:律师清晰区分行政征收与民事承包合同的法律边界,虽未认定寒亭自规分局责任,但成功锁定某街道办为强拆责任主体,避免当事人因主体不适格导致维权失利。
 
证据的专业组织与质证:针对被告提交的村委解约文书、提存凭证等证据,律师从“征收后村委无权收回土地”“领款不代表认可补偿及强拆合法性”等角度展开专业质证,强化了行政强拆的核心争议。
 
法律适用的清晰主张:律师紧扣《行政诉讼法》及土地征收相关法律规定,为法院认定“委托强拆”及“程序违法”提供了关键法律支撑,推动案件走向胜诉。
 
【本案胜诉的三大关键启示】
 
1.行政强拆职权法定,民事主体不可越位强制拆除地上附着物是行政机关的专属职权,村委会等民事主体无此权限。即便民事主体实施拆除,若行为与行政征收相关,也应认定为受行政机关委托,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不能以 “民事合同” 规避行政责任。
 
2.领补偿款≠认可强拆合法性被征收人领取提存补偿款,是保障自身财产权益的自救行为,不代表认可补偿标准,更不意味着放弃对违法强拆的维权权利,二者分属不同法律范畴,维权主张不受领款行为影响。
 
3.征地维权需精准锁定责任主体征地拆迁中,征收方常通过 “村委出面、政府隐身” 的方式规避责任。此时需专业律师介入,通过梳理证据链、厘清法律关系,精准锁定真正的责任主体,才能实现有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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