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机关撤销了《限期拆除通知》就没事了?广州法院:仍然确认原行为违法。【确认违法】是为后续维权留依据!
在违法建设查处领域,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直接关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若程序或证据存在瑕疵,可通过法律途径撤销或确认违法。本案中,冯先生经村委会同意建设的房屋,被某镇政府以“违法搭建”为由作出《限期拆除通知》,经京平律师代理,法院最终认定镇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证据不足,即便镇政府自行撤销该通知,仍判决确认其违法,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为京平律师事务所:蔡晓仪律师代理胜诉的案件。
审理机关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
冯先生
被告
广州市南沙区某镇人民政府
案情回溯——
案情始末
2010年:冯先生提交《建房申请书》,申请在广州市南沙区某镇某村新某号拆旧建新,村委会盖章同意后建设房屋。
2020年5月29日:某镇政府向冯先生作出《限期拆除通知》,认定其存在违法搭建,要求5日内自行拆除窝棚,逾期将强制拆除。
2021年5月17日:冯先生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限期拆除通知》。
2021年10月13日:诉讼过程中,某镇政府自行作出《撤销<通知>决定书》,但冯先生坚持要求确认原《限期拆除通知》违法。
2021年12月13日:法院判决确认某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违法。
双方核心主张
原告(冯先生):
案涉房屋系2010年经村委会同意建设,并非违法搭建;
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缺乏法定职权、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
诉讼请求:撤销案涉《限期拆除通知》,后因镇政府自行撤销,变更为确认《限期拆除通知》违法。
被告(某镇政府):
《限期拆除通知》作出合法:依据《广州市总河长令(第5号)》、及村委证明、规划办情况说明等,案涉房屋未经报建,属违法建设;
《限期拆除通知》不具可诉性:仅起告知提醒作用,未设定权利义务、无强制执行力,对原告权益无实际影响;
原告诉讼超时效:《限期拆除通知》2020年5月作出,原告2021年5月起诉已超行政诉讼时效。
法院判决核心观点
《限期拆除通知》具有可诉性:案涉《限期拆除通知》直接为冯先生设定了限期拆除的义务,并告知逾期将强制拆除,对其合法权益已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支持被告 “不具可诉性” 的主张。
被告作出《限期拆除通知》证据不足:某镇政府主张冯先生存在违法搭建行为,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案涉窝棚由冯先生建设,故作出《限期拆除通知》的证据基础不成立。
自行撤销不影响确认违法:尽管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撤销了案涉《限期拆除通知》,但原告仍有权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法院依法应确认该《限期拆除通知》违法。
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某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5月29日向原告冯先生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违法。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某镇人民政府负担。
京平律师把握胜诉关键
诉讼请求精准调整:在镇政府自行撤销《通知》后,律师协助当事人及时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违法”,确保权益得到实质救济;
争议焦点精准把控:律师紧扣《通知》的“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核心问题,反驳被告的答辩主张,为法院认定《通知》违法提供法律支撑。
【本案胜诉的三大关键启示】
1.《限期拆除通知》的可诉性: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若直接设定了义务(如限期拆除),并告知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即对当事人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行政行为的证据要求:行政机关作出不利行政行为(如认定违法建设),需提交充分证据证实违法事实的存在,否则将因“证据不足”被确认违法;
3.自行撤销行政行为的救济:行政机关在诉讼中自行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的,当事人仍可要求法院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以固定违法事实,为后续维权保留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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