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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改造拆迁补偿标准不符怎么办?农村房屋征收违规签约维权案件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7-23

棚户改造拆迁补偿标准不符怎么办?农村房屋征收违规签约维权案件
 
在棚户改造拆迁过程中,补偿标准纠纷的引发往往涉及多个关键因素,而本案便是典型例证。从本案来看,核心引发因素主要有两点:一是签约主体的行为能力问题,谢先生甲为智商一级残疾,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其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效力存疑,且作为监护人的谢先生乙未被通知,这违背了相关法律对无行为能力人权益保护的规定;二是拆迁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被告某镇政府在2018年10月拆除房屋时,尚未获得重庆市政府2019年6月才作出的土地征收批复,属于严重越权行为,缺乏合法依据,进而导致补偿协议的基础不合法。​
 
当当事人遭遇此类拆迁补偿纠纷时,首先要保持冷静,及时收集与拆迁相关的各类证据,包括拆迁补偿协议、付款凭证、房屋产权证明、沟通记录等。同时,要明确自身权益受损的关键所在,像本案中既要关注签约主体的行为能力问题,也要核查拆迁行为的合法审批手续。​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一般拆迁案件属于行政类案件,涉及复杂的行政法律法规、征收程序以及地方政策的解读。由于当地律师可能受到地方行政关系、人脉网络等因素的影响,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可能难以保持完全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甚至可能在维权力度和策略上有所受限,因此不建议寻找当地律师维权。​
 
【以案说法】农村房屋征收违规签约维权案件
 
在四川省重庆市永川区某镇,一场看似常规的棚户改造拆迁,却因特殊的当事人情况引发了一场不小的纠纷。谢先生甲在当地拥有一处房屋并居住于此,2018年10月,他与当地某镇政府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同年11月,镇政府将补偿款打入其账户后拆除了房屋。​
 
然而,这一切在谢先生甲的哥哥兼监护人谢先生乙得知后,掀起了波澜。谢先生乙表示,谢先生甲是智商一级残疾的无行为能力人,其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应属无效,而作为监护人,他既未收到任何通知,也未见过相关文件。为了维护谢先生甲的合法权益,谢先生甲和谢先生乙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李定寰律师代理维权。​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案件后,对详细情况进行了深入分析,制定了完备的维权策略。庭审中,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被告某镇政府辩称,其具有依法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法定职权,整个土地征收拆迁项目流程都依照国家及当地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在与谢先生甲签署拆迁补偿协议时,沟通顺畅无任何障碍,且谢先生甲签署协议时并未提及自己存在残疾。即使谢先生甲被认定为残疾,也不一定是无行为能力人,因此认为双方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合法有效。​
 
而京平拆迁律师则针锋相对地提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案案情,2018年某镇政府为实施建筑项目,准备征收案涉土地及拆除案涉房屋。镇政府于2018年8月与村中签订土地征收协议,10月支付拆迁补偿款项,11月拆除房屋。但通过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查明,2019年6月重庆市政府才对涉案房屋所在土地征收作出批复,并在同一天委托某镇政府征收土地、拆除房屋。这意味着2018年10月拆除谢先生甲的房屋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拆除行为属于严重越权行为,基于此签订的补偿协议应判决无效。​
 
【开庭结果】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原告谢先生甲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某人民政府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选择律师】错误选择律师案件走向可能会大相径庭
 
倘若此案当初选择的是当地律师,案件走向可能会大相径庭。当地律师在处理拆迁行政类案件时,往往面临诸多限制。一方面,当地律师与地方行政机关可能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在维权过程中难免会受到各种干扰,难以做到完全独立、公正地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就像本案中涉及镇政府的越权行为,当地律师可能因顾虑地方关系,不敢直面指出行政机关的违法之处,在庭审辩论中也可能缺乏足够的力度和决心。​
 
另一方面,拆迁行政案件涉及复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尤其是国家层面的征收拆迁规定与地方实施细则的衔接,需要专业且经验丰富的律师进行精准解读和运用。北京的律师在这类案件中具有显著优势,他们长期专注于全国范围内的拆迁维权案件,对各类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更深入、全面的理解,能够从更高的视角制定维权策略。像本案中,京平律师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敏锐地发现了拆迁行为缺乏合法审批手续这一关键问题,而当地律师可能因对信息公开等维权手段运用不够熟练,难以找到这样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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