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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拆迁补偿标准不符怎么办?委托律师维权确认限期拆除通知违法案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7-18

工厂拆迁补偿标准不符怎么办?委托律师维权确认限期拆除通知违法案
 
工厂拆迁补偿标准纠纷的引发,往往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密切相关。从实践来看,常见的触发因素包括:行政机关对工厂建筑性质的认定存在争议(如将历史形成的厂房简单定性为 “违章建筑”)、补偿标准未按法定程序制定或明显低于合理范围、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拆除等决定缺乏合法依据等。这些行为直接影响工厂的合法权益,导致补偿标准纠纷的产生。
 
当面临此类纠纷时,当事人首先需要明确:工厂拆迁纠纷属于行政类案件,涉及复杂的行政法律关系和程序。行政诉讼的对手是拥有公权力的行政机关,案件的处理不仅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更需要具备对抗公权力的经验和技巧。
 
在此需特别提醒:不建议当事人优先选择当地律师维权。一方面,当地律师可能受地域关系、行政干预等因素影响,难以完全独立、坚定地维护当事人权益;另一方面,行政案件的专业性极强,尤其是拆迁领域涉及众多特殊法规和政策,当地律师未必具备足够的实战经验应对复杂的维权博弈。
 
【以案说法】委托律师维权确认限期拆除通知违法案
 
在江西省赣州市,就发生了一起典型的工厂因拆迁补偿相关认定引发的纠纷案件。
 
赣州市某区某镇某木材加工厂自 2004 年起,通过与赣州市畜牧研究所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场地并自建厂房,从事木材家具生产经营长达十余年。2017 年 1 月,某家具材料有限公司又与该木材加工厂签订租赁合同,租赁部分厂房开展家具生产。
 
然而,2017 年当地管委会突然下达文件,将包括这两家企业在内的家具厂厂房统一认定为 “违章建筑”,并计划实施拆除。2018 年 5 月 28 日,赣州市城市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 “城管局”)向某家具材料有限公司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直接将两家企业的厂房定性为违章建筑,要求限期自行拆除。
 
这一突如其来的认定和通知,让两家企业的生产经营陷入危机 —— 若按通知要求拆除,企业不仅将失去生产场地,多年投入的厂房建设成本、设备及经营损失也无从保障,补偿标准更是未被提及。面对这一情况,木材加工厂负责人李先生和家具材料公司负责人赵先生没有妥协,而是选择委托专业律师维护权益,最终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桑兆玉律师
 
案件核心争议点
 
本案的关键争议在于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是否合法。城管局辩称,其行政行为职权合法、事实清楚、程序正当,且《限期拆除通知书》不具有可诉性,请求法院驳回企业的诉讼请求。
 
维权过程
 
京平律师介入后,迅速制定维权策略,指导当事人以城管局为被告向江西省某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律师并未气馁,随即指导当事人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某县法院继续审理。
 
庭审中,京平律师明确指出: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为企业设定了 “限期拆除” 的具体义务,直接侵害了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只要行政行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当事人就有权提起诉讼。
 
【开庭结果】法院判决确认被告限拆通知违法
 
法院最终采纳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被告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 年 5 月 28 日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这一判决为企业后续争取合理补偿奠定了重要基础,也否定了行政机关此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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