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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补偿标准不符怎么办?土地征收未按规范操作维权胜诉案件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6-09

农村拆迁补偿标准不符怎么办?土地征收未按规范操作维权胜诉案件
 
在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拆迁补偿标准纠纷往往源于行政机关程序违法与补偿安置不合理两大核心因素。部分地方政府为推进项目进度,常存在 “先征后补”“未批先征” 等违规操作,甚至通过口头承诺、变相施压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妥协。当被征收人发现补偿标准远低于合理预期、安置方案模糊不清时,双方矛盾便会激化。
 
此类纠纷本质上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范畴,涉及《土地管理法》《行政强制法》等专业法律适用,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然而,许多当事人因缺乏法律知识,初期常采取 “信访”“自行协商” 等低效方式维权,错过最佳救济时机。更需警惕的是,拆迁案件属于行政类案件,若选择当地律师维权,可能面临 “地缘关系限制”—— 部分律师因与地方行政机关存在业务交集,难以保持独立立场;或因缺乏行政诉讼经验,无法精准把握程序违法关键点。因此,在拆迁维权中,选择专业且独立的律师团队至关重要。
 
【以案说法】土地征收未按规范操作维权胜诉案件
 
以河南安阳芈先生案为例,该起纠纷堪称农村拆迁程序违法的典型样本。2007 年,原国土资源部批准当地道路拓宽项目征地,2008 年安阳市政府虽发布征收公告,却始终未公布补偿安置方案。此后十年间,政府工作人员通过 “上门游说”“办理存单” 等方式逼迫村民交地,却从未与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直至 2019 年,区政府才姗姗来迟地发布补偿方案,仅向芈先生支付 2.7 万元地上补偿款,且无法提供土地纳入征收范围的正式批文。双方因补偿标准悬殊、程序合法性存疑陷入僵局。2020 年,区自然资源局直接作出责令限期交地决定,将矛盾推向顶点。
 
本案中,行政机关暴露出三大程序违法问题:其一,征收程序严重滞后,从征地批复到补偿方案公布间隔十年,违反 “征收与补偿同步” 原则;其二,补偿安置方案缺乏透明度,未依法履行听证、公示程序;其三,在未达成补偿协议且无合法征收依据的情况下,直接动用行政强制手段,涉嫌滥用职权。
 
面对行政机关的 “最后通牒”,芈先生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介入维权。律师团队以 “程序合法性审查” 为突破口,精准锁定案件关键:
 
主体资格与权力边界:确认区自然资源局具备责令交地职权,但该权力行使必须以 “征收程序合法” 为前提;
 
证据链缺失:行政机关未能提供土地征收范围批文、安置补偿资金到位证明等核心证据,无法证明征收行为合法;
 
程序正当性缺失: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登记、未组织征地补偿听证,剥夺了被征收人陈述、申辩权利。
 
【开庭结果】法院认定责令交地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机关在未完成补偿安置、未证明征收程序合法的情况下,作出责令交地决定违反法定程序,遂判决撤销该行政决定。这一结果不仅为芈先生挽回了土地权益,更以司法裁判的形式明确了 “程序违法的行政决定自始无效” 的裁判规则,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选择律师】错误选择律师可能面临多重问题
 
假设本案由当地律师代理,可能面临三重困境:
 
信息不对称:当地律师对省级以上行政机关的征地批复流程、规范性文件掌握不足,难以发现 “批文过期”“征收范围缩水” 等深层问题;
 
执业压力:部分律师因担心得罪地方行政机关,可能回避程序违法的实质抗辩,仅以 “提高补偿数额” 为目标协商,无法从根本上推翻违法行政决定;
 
经验壁垒:拆迁行政诉讼需兼顾行政法、土地法、诉讼程序等多维度知识,当地律师若缺乏同类案件胜诉经验,易陷入 “就补偿谈补偿” 的被动局面。
 
北京作为全国行政诉讼的重要司法场域,汇聚了一批专注于拆迁维权的专业律师团队。其优势体现在:
 
专业性:深耕土地征收、行政诉讼领域,熟悉国务院、自然资源部等中央层面政策法规,能精准定位 “未批先征”“少批多占” 等程序违法点;
 
独立性:不受地方地缘关系干扰,可直接针对省级政府征地批复、市级征收决定提起复议或诉讼,形成跨层级监督;
 
案例资源:代理过大量重大复杂案件,深谙司法裁判尺度,能通过 “程序违法审查 + 实体权益主张” 组合策略,最大化保障当事人权益。
 
结语
 
农村拆迁补偿纠纷的本质,是被征收人财产权与行政权力的博弈。在这场博弈中,程序合法性是破解困局的关键钥匙。当行政机关试图以 “责令交地”“强制拆迁” 等手段突破法律底线时,唯有通过专业律师的介入,借助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机制,才能将违法行政行为置于阳光之下。对于被征收人而言,选择具有全国性视野、丰富行政诉讼经验的律师团队,不仅是对自身权益的审慎保护,更是推动征地拆迁法治化进程的重要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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