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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新规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1-02-18

  2021年02月0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村民自建住房及其管理,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河南省发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新规

 

  一、明确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办法》第七条规定: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少于667平方米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山区、丘陵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要在村庄规划中对村民自建住房标准作出统一安排,原则上以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为主,不规划建设三层以上的住房。确需建设三层以上住房的,要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村级组织)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同意后,纳入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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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宅基地申请审批

  1、提出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2、村民小组审查。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将村民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提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审查后提交村民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将讨论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乡镇政府。未通过的,由会议召集人告知申请村民未通过原因。

  3、乡镇政府审查。乡镇政府要建立一个窗口受理申请,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的管理工作。收到村级申请后,该机构要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房屋建设管理等相关机构进行审查,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联审联批意见并绘制宅基地坐标平面位置图。

  4、核准发证。根据各相关机构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对审核通过的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审核没有通过的及时告知村级组织。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将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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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自建房流程

  1、村民要在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向乡镇政府提交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施工人员信息、质量安全承诺书等资料,乡镇政府要在1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工。

  2、同意村民自建住房开工建设的,乡镇政府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机构进行现场开工查验,确定建房位置;村民自建住房未经现场开工查验的,不得开工。

  3、村民自建住房完工后,要向乡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政府接到申请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村民、施工负责人、技术人员,实地查验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规划要求和质量要求等建设住房。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村民自建住房通过验收后,村民可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以及其他规定的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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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办法》还要求建立省市指导、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机制。乡镇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相关手续,不得违规收取费用;对在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审批、监管、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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