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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安置补助须专款专用!集体土地征收安置补助费胜诉纪实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5-06

【京平拆迁课堂】安置补助须专款专用!集体土地征收安置补助费胜诉纪实
 
土地征收事关广大农户切身利益,补偿款项的规范发放与专款专用,是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的关键。在集体土地征收实务中,部分征收单位常出现款项混用、挪用安置补助费、未落实安置保障等违法情形,严重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安置补助费作为征地补偿的核心款项之一,法律明确限定其使用范围,必须专门用于被征地农民安置,任何挪作他用的行政行为均不具备合法性。
 
一、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二、胜诉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梁某明于2003年9月30日与龙门县龙华镇双东村黄屋村民小组签订《承包山地合同》,合法承包集体山地用于经营,该承包地后因项目建设被纳入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征收过程中,征收方未依法界定补偿款项性质,混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与地上附着物补偿,未将安置补助费专项用于梁某明等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既未统一安置也未足额发放安置补助费用,导致梁某明承包经营权受损、未获合理安置补偿,双方协商无果后,梁某明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维权,通过行政诉讼主张合法权益。
 
(二)纠纷核心(核心争议焦点)
 
集体土地征收中安置补助费的法定用途与归属,是否必须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安置;
 
征收方未区分补偿款项、未按规定使用安置补助费,未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或发放安置补助的行为是否合法;
 
实际承包经营者梁某明是否有权主张安置补助费专项用于自身安置或直接获取对应补助。
 
(三)法院裁判观点
 
安置补助费属于集体土地征收法定补偿费用,核心用途是专项安置被征地农民,保障其生产生活,严禁挪作他用或与其他补偿款项混同发放;
 
征收方未依法界定补偿款项类别、未按规定将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地农民安置,违反法定征收程序与补偿原则,该行政行为违法;
 
梁某明作为案涉集体土地合法承包经营者,属于被征地农民范畴,征收方应按法定标准,将安置补助费专项用于其安置,或在无需统一安置时直接发放给梁某明本人,保障其安置权益。
 
法院最终认定征收方违法占用承包地、违规处置安置补助费的行为无效,判令其依法区分补偿款项,将安置补助费专项用于梁某明的安置,足额支付对应补偿费用,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安置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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