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协议未签章不生效!江苏扬州空白协议强拆案胜诉纪实
在征地拆迁全过程中,拆迁补偿协议是划定双方权利义务、落实补偿安置的关键法律文书,直接关系被征收人的核心财产权益。实务里,部分征收单位为加快拆迁进度,常会出具空白协议、仓促签约或单方私自盖章,试图以此作为强拆的依据。殊不知,拆迁补偿协议有着严格的生效要件,拆迁补偿协议需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缺少任意一方签字盖章的协议均不具备法律效力,无法作为合法征收、强制拆除的正当依据。下面结合北京京平律所代理的真实胜诉案例,结合法律规定详细解析相关纠纷要点。
一、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拆迁补偿协议作为双方法律行为,需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具法律效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补偿相关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协议需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订立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未签订合法有效补偿协议不得强制征收拆除。
二、胜诉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韩某甲、韩某乙在江苏扬州某村继承合法祖宅一处,房屋因当地实训基地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方与二人就补偿标准协商未果,双方未签订正式拆迁补偿协议。后镇政府以一份无明确补偿金额、无政府公章、且由无授权亲属代签的空白协议为依据,将二人祖宅强制拆除,二人遂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李丽娜、马中美律师维权。
(二)纠纷核心(核心争议焦点)
案涉空白协议无双方签字盖章、无授权、无明确补偿内容,是否具备拆迁补偿协议法律效力;
镇政府依据无效空白协议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
(三)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拆迁补偿协议需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签字盖章后方生效,案涉协议为空白文本,未加盖征收方公章,签订人无产权人书面授权,并非韩某甲、韩某乙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不产生法律效力。镇政府在未签订合法有效补偿协议、未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擅自实施房屋强制拆除,违反法定程序与征收原则。最终判决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镇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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