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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拆迁补偿中的装修补偿需提供装修合同等凭证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2-04

【京平拆迁课堂】拆迁补偿中的装修补偿需提供装修合同等凭证
 
在拆迁补偿纠纷中,装修补偿的归属与核算往往因涉及租赁关系、投入主体、合同约定等多重因素成为争议焦点,承租人实际投入的装修成本能否在拆迁时获得合理补偿,既考验合同条款的严谨性,也需依托法律规则对权益归属作出明确界定。
 
一、核心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而装修价值属于房屋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补偿范围中国政府网。
 
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价值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要综合考量装修状况等因素,装修合同等凭证能为评估机构准确核算装修价值提供关键依据,保障评估结果公平合理中国政府网。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需明确补偿金额等事项,装修合同等凭证可作为确定装修补偿金额的重要依据,避免补偿金额不合理。
 
二、京平胜诉案例:
 
1、案例背景
 
张某自2018年起租赁林某位于海口市琼山区的铺面经营汽车美容服务,首轮租约到期后双方续签至2027年。张某不仅支付10.5万元转让费接手铺面,还持续投入资金维护装修、添置经营设备。2024年5月,案涉房屋被纳入城市更新项目预征收范围,林某以其儿子名义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评估分户报告》明确装修单价350元/平方米,自改铺面面积114平方米,对应装修补助金额39900元,但《补偿明细表》中“装修补偿”项标注为0元。随后征收部门向林某支付72万余元整体补偿款,未单独列明装修补偿。张某主张装修补偿遭拒,林某以双方补充协议约定“如遇政府不赔偿跟甲方无关”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装修相关费用,双方因此引发纠纷,张某诉至法院。
 
2、争议焦点
 
补充协议中“如遇政府不赔偿跟甲方无关”的条款是否能成为林某拒付装修补偿的合法理由?
 
征收部门支付的整体补偿款中是否包含装修补偿,张某能否主张该部分权益?
 
承租人因拆迁产生的装修残值损失应如何分配?
 
3、法院裁判观点
 
合同条款解释与适用:法院认为,2018年签订的补充协议随首轮主合同履行完毕,2022年续签的《铺面出租合同》因房屋征收这一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应予以解除。林某援引的“政府不赔甲方无责”条款,需结合征收实际情况判断——征收部门虽未在补偿款中单独列明装修补偿,但《评估分户报告》已明确装修价值,且整体72万余元补偿款实质涵盖装修对价,并非“政府不赔偿”的情形,故该条款不能免除林某的补偿责任。
 
装修权益归属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应按公平原则分担。本案中,张某通过支付转让费承继装修权益,且林某在通话中已确认“装修费是你的”,结合《评估分户报告》载明的装修价值,可认定张某是装修的实际投入者与权益归属者。
 
补偿金额与范围判定:法院最终判决林某向张某支付装修补偿款39900元(按评估分户报告核算),同时返还张某添置的扒胎机、储气罐等附属物补偿6092元及电话、空调迁移补助500元,驳回张某关于搬迁补助费、经营损失的诉求(认定该两项补偿归房屋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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