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您的位置: 首页 > 律师讲堂 > 律师说法 > 【京平拆迁课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需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安置...

律师说法

【京平拆迁课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需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安置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2-03

【京平拆迁课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需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安置
 
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合理安置”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核心环节,若征收方未依法履行安置义务,极易引发行政纠纷。结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官网披露的浙江杭州殷某诉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拆迁安置纠纷案,可从案件背景、争议焦点、法律适用及典型意义四方面展开分析,明确征收安置的法定要求与违法后果。
 
一、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确立了征收补偿的根本原则,为安置补偿提供宪法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明确房屋征收补偿及居住条件保障的法定要求。
 
一、案件背景:安置协议单方变更,被征收人权益受损
 
殷某系杭州市上城区某征收项目的被征收人,其名下房屋因城市更新被纳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征收初期,殷某与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就安置方式、安置房屋位置、面积等核心条款达成一致,签订了书面《拆迁安置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区政府需在征收范围内就近地段为殷某提供一套85平方米的产权调换房屋,且过渡安置费按每月30元/平方米标准支付,直至安置房屋交付。
 
然而,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区政府以“征收范围内规划调整”为由,单方作出变更决定:将原约定的“就近地段安置房屋”调整至距离原房屋15公里外的远郊区域,且安置房屋面积缩减至70平方米;同时,未与殷某协商便将过渡安置费标准降至每月20元/平方米,且拖欠3个月过渡费未支付。殷某多次与区政府沟通协商,要求按原协议履行,均被拒绝。无奈之下,殷某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区政府单方变更安置协议的行为违法,要求恢复原协议约定的安置内容,并补发拖欠的过渡安置费。
 
二、争议焦点:征收方能否单方变更安置协议,“合理安置”的法定边界如何界定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两点:
 
区政府单方变更安置协议的行为是否合法:区政府主张“规划调整”属于“不可抗力”,有权单方变更协议;而殷某认为,规划调整并非法定免责事由,且区政府未就变更事项履行协商、告知义务,违反协议约定与法律规定。
 
区政府调整后的安置方案是否符合“合理安置”要求:从安置地点看,远郊区域配套设施(学校、医院、交通)远不及原约定的就近地段,导致殷某居住条件、生活便利性显著下降;从安置面积看,70平方米房屋相较于原约定的85平方米,无法满足殷某家庭(4口人)的基本居住需求;从过渡安置费看,标准降低且拖欠支付,直接影响殷某过渡期间的居住成本。殷某主张该安置方案不符合“保障居住条件”的法定要求,而区政府认为调整后的方案仍在“合理补偿范围”内。
 
三、法律适用:从“法定原则”到“个案裁判”,明确合理安置的法律依据
 
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及《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对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关键认定:
 
单方变更安置协议的行为违法,需遵循“协商一致”原则:根据《征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本案中,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区政府作为征收主体,无单方变更协议的法定权限;“规划调整”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情形,且区政府未与殷某协商,也未履行听证、告知等程序,其单方变更行为既违反协议约定,也违反《征补条例》“协商一致”的核心原则。
 
调整后的安置方案不符合“合理安置”的法定要求,需满足“居住条件不降低”标准: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征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法院审理认为,“合理安置”的核心标准是“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从安置地点看,就近安置是保障被征收人生活便利性的重要原则,区政府将安置地点调整至远郊,未考虑殷某原有的生活圈、工作圈,导致居住条件显著下降;从安置面积看,根据《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中“按户安置”的相关规定,4口之家的基本居住面积标准不低于80平方米,70平方米房屋未达到该标准,无法保障基本居住需求;从过渡安置费看,《征补条例》第十七条明确将“临时安置费”纳入法定补偿范围,区政府降低标准且拖欠支付,违反“及时足额补偿”的要求。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单方变更《拆迁安置协议》的行为违法;责令区政府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按原协议约定提供就近地段85平方米的产权调换房屋;补发拖欠的过渡安置费(按每月3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至安置房屋交付之日)。
 

拓展阅读:   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律师说法

本网站内容及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删除!
点击拨打010-63797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