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集体土地征收需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
集体土地征收不仅关乎土地权益的合理补偿,更与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紧密相连——社会保障权益的依法落实,正是“先保后征”法定原则的核心体现。然而在实践中,部分征收项目存在重补偿款支付、轻社保权益落实的问题,导致被征地农民面临“失地又失保障”的风险,进而引发纠纷。广东惠州村民梁某明在承包地被征收时,就遭遇了征收部门未依法落实社会保障权益的情况,这场围绕社保权益的维权之战,不仅为同类纠纷提供了维权范本,更凸显了集体土地征收中社会保障权益不可忽视的法律地位。
一、核心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时,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其生活与合法权益,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相关费用靖远县人民政府。该条款从民事基本法层面确立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的基础性保障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征收土地要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需依法足额支付各项补偿费用并安排社会保障费用,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者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具体办法由省级制定中国法院网。此条款是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的核心法律依据,明确了保障原则、费用安排及政府职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包含社会保障等内容;第二十九条明确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省级规定单独列支;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时落实包括社会保障费用在内的各项费用,足额到位、专款专用,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中国政府网。该条例进一步细化了社会保障费用的用途、列支方式及“先保后征”的法定要求,强化了社会保障权益的程序与资金保障。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中国政府网。这从社会保险专项法律角度,为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险体系提供了直接法律支撑。
一、案例背景
2003年9月30日,广东惠州村民梁某明与龙门县沙迳镇双东村黄屋村民小组(现龙门县龙华镇双东村黄屋村民小组)签订《承包山地合同》,合法取得山地承包经营权。后因项目建设,该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征收过程中,相关部门未依法落实梁某明作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且存在违法占用承包地的行为,双方就补偿与社保问题协商无果,梁某明遂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维权,最终该案以胜诉告终。
二、争议核心:社会保障权益的“缺位”与法律依据的冲突
征收方的违法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需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且必须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确保其长远生计。本案中,征收部门仅推进土地占用,未将梁某明纳入当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系统,也未明确社保费用的提取与缴纳方式,违反“先保后征”的法定原则。
被征地农民的维权依据:除《土地管理法》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需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保体系,社保资金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按比例提取(通常不低于10%)。梁某明作为合法承包经营权人,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认定标准,有权主张社保权益。
三、胜诉关键:法律程序的精准运用
京平律师在办案中,首先通过信息公开申请,调取涉案土地的征收批复、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证实征收程序存在“未提及社保安排”的漏洞;其次,针对“违法占用承包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主张社会保障权益的补充落实;最终法院认可征收方未履行社保职责的违法性,判决其限期整改,不仅为梁某明追回合理补偿,还推动其被纳入当地被征地农民社保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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