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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拆迁方应公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9-03

【京平拆迁课堂】拆迁方应公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
 
在土地与房屋征收过程中,“补偿安置方案”是连接拆迁方与被征收人权益的核心纽带——方案是否透明、内容是否合法,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能否知晓补偿标准、参与协商过程,甚至决定其后续生活保障。然而实践中,部分拆迁方以“口头告知”替代书面公示、以“内部流程”规避公众监督,导致被征收人陷入“不知情、难维权”的困境。
 
一、核心法律依据梳理:明确公示义务的法定要求
 
(一)国有土地征收:全国性法规强制规定
 
方案拟定与征求意见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后,政府需组织有关部门论证方案,并通过法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且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此阶段公示旨在保障公众对方案的知情权与参与权,避免方案脱离实际需求。
 
征收决定公告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需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必须明确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同时告知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公告是征收程序合法的关键环节,确保被征收人知晓核心权益与救济途径。
 
分户补偿公开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需依法建立征收补偿档案,且必须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将分户补偿情况向被征收人公布,杜绝“暗箱操作”,保障补偿公平性与透明度。
 
(二)集体土地征收:地方规章细化执行
 
安徽省:多渠道公示+双平台发布(《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二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需通过公示栏张贴、电子屏显示等直观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居)、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同时同步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确保不同群体均能获取信息。
 
成都市:结合风险评估与现状调查(《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区(市)县人民政府需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为基础拟定方案,公示渠道覆盖政府门户网站及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公告期同样不少于30日,实现“程序合规”与“实际需求”的结合。
 
二、京平胜诉案例:拆迁方未公示补偿安置方案的实务分析
 
(一)案例背景:未公示引发的权益冲突
 
时间与地点:2019年湖南省株洲某村集体土地征收项目
 
核心问题:征收全程中,拆迁方未张贴任何书面拆迁文件(含补偿安置方案),仅通过口头告知传达补偿标准;因袁先生等人对补偿标准存疑未签约,2020年其土地在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被强制推平,权益严重受损。
 
(二)维权路径:律师主导的合规化突破
 
1.第一步:信息公开——锁定核心证据
 
律师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突破口,协助袁先生等人依法获取书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此步骤的关键价值在于:打破拆迁方“口头传达”的模糊性,获取法定文书作为后续维权的直接依据,避免因“无书面证据”陷入维权被动。
 
2.第二步:方案审查——精准定位违法点
 
律师从“实体合法性”与“程序合法性”双维度分析方案:
 
实体层面:核查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具备完整的征地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及批准主体资格;
 
程序层面:重点审查方案是否履行法定公示义务(如公示渠道、期限、内容完整性),直接锁定“未公示补偿安置方案”的核心违法事实。
 
3.第三步:庭审抗辩——全面驳斥违法主张
 
针对被告“补偿方案程序合法”“起诉不属于受案范围”的辩解,律师从三方面反驳:
 
主体资格:确认被告作为征收责任主体,未履行公示义务的行为违反法定职责;
 
受案范围:依据《行政诉讼法》及征收相关法规,“未公示补偿方案”属于行政机关程序违法,显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程序违法:结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公示要求,举证证明被告未张贴文件、未网络公开,仅口头告知的行为完全不符合法定程序。
 
(三)违法点认定:结合法律依据的精准剖析
 
程序违法:未履行公示义务
 
违反《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集体土地征收需在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补偿方案不少于30日”的规定,仅口头告知无法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也无法留存法定证据,属于典型的程序瑕疵。
 
行为违法:违反“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在未与袁先生等人达成补偿协议、未依法落实补偿的情况下,强制推平土地,违反征收领域“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加剧程序违法的严重性。
 
三、案例启示:被征收人的权益保障建议
 
(一)主动核查:警惕“口头告知”陷阱
 
若面临征收,需第一时间核查拆迁方是否在法定范围(村、社区、政府网站等)公示书面补偿安置方案,对“仅口头传达”“拖延公示”的情况保持警惕,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错失维权时机。
 
(二)及时取证:留存关键信息线索
 
若发现未公示,可通过拍照、录像记录“无公示痕迹”的现状;
 
针对拆迁方的口头承诺、告知,可通过录音、书面确认等方式留存证据,为后续申请信息公开、维权提供辅助支撑。
 
(三)专业介入:把握救济时效
 
一旦确认拆迁方未履行公示义务,需在法定期限内(行政复议60日、行政诉讼6个月)咨询专业征收律师,通过“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合规途径维权,避免因“超过时效”丧失法律保护资格。
 
四、总结:公示义务的核心价值与法律底线
 
拆迁方公示补偿安置方案并非“可选程序”,而是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及地方规章明确的“法定义务”,其本质是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是征收程序“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
 
从上述案例可见,未履行公示义务不仅会直接导致征收程序违法,更可能引发强制拆迁等连锁侵权行为;而被征收人通过“依法取证+专业维权”,可有效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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