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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拆迁方不得擅自拆除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房屋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8-22

【京平拆迁课堂】拆迁方不得擅自拆除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房屋
 
在城市更新与发展的进程中,房屋征收拆迁往往涉及多方利益的平衡与博弈,而 “拆迁方能否在未达成补偿协议时擅自拆除房屋” 这一问题,既是被拆迁人权益保障的关键,也是衡量征收活动是否合法合规的重要标尺。我国法律对此早已划出明确红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通过多项条款,严格约束拆迁行为的边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达成协议时擅自强拆
 
一、法律依据:拆迁方不得擅自拆除未达成协议房屋的明确规定
 
(核心:聚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关键条款,阐明法律对 “未达成协议不得强拆” 的硬性约束)
 
补偿协议的必要性(《条例》第二十五条)
 
明确补偿协议是拆迁程序的核心依据,涵盖补偿方式、金额、搬迁期限等关键内容,未签订协议则程序不完整。
 
“先补偿、后搬迁” 的基本原则(《条例》第二十七条)
 
强调拆迁方必须在完成补偿后,方可要求被拆迁人搬迁;禁止以暴力、断水断电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严禁建设单位参与搬迁。
 
强拆的法定程序限制(《条例》第二十八条)
 
即使被征收人不接受补偿决定,拆迁方也无权自行强拆,必须通过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一唯一法定途径,明确排除拆迁方的擅自强拆权。
 
二、京平胜诉案例解析:实践中拆迁方擅自强拆的违法性及维权路径
 
(核心:结合具体案例,将法律条款与实际纠纷结合,体现法律的实践应用)
 
(一)案例详情
 
基本事实:山东某县棚户区改造中,杜先生因未达成补偿协议,房屋于 2017 年 11 月被强拆;京平律师介入后,指导其以县政府和街道办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依据类案判决认定拆除主体为街道办,一审确认强拆违法,二审维持原判。
 
(二)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深度分析
 
擅自强拆的违法性认定
 
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明确拆迁方在未达成协议时强拆,既违反 “先补偿后搬迁” 原则,也未履行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程序,属于典型违法行政行为。
 
拆除主体的认定逻辑与依据
 
难点:拆迁涉及多方主体时,责任易模糊;
 
解决路径:法院通过 “类案同判” 原则(参考同村村民杨某的生效判决),明确实际实施拆除的街道办为责任主体,为类似案件提供认定标准。
 
(三)案例的多重启示
 
对被拆迁人的维权指引
 
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借助律师经验确定适格被告、制定维权策略;
 
重视证据留存:保存房屋原状、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为诉求提供支撑;
 
坚持合法途径: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维权,避免暴力对抗。
 
对拆迁方的合规警示
 
必须严格依法拆迁:协商优先、程序合规,未达成协议时不得擅自强拆,否则需承担违法后果,损害公信力。
 
对社会法治建设的意义
 
彰显司法公正:通过判决约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财产权;
 
强化法治意识:引导公众通过法律解决纠纷,推动 “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氛围形成。
 
三、总结:法律底线与实践准则
 
法律明确禁止拆迁方在未达成补偿协议时擅自强拆,“先补偿、后搬迁” 及 “法院强制执行唯一途径” 是不可突破的底线;
 
实践中,被拆迁人可通过法律武器维权,拆迁方需严守法定程序,共同维护征收拆迁的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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