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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可通过协商确定补偿方式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8-20

【京平拆迁课堂】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可通过协商确定补偿方式
 
农村宅基地不仅是农民安身立命的居所,更是其重要的财产权益载体。在宅基地征收过程中,补偿方式的确定、补偿标准的协商,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生活保障。然而,实践中时常出现征收方忽视与被拆迁人沟通、单方面决定补偿事宜的情况,这不仅违背了法律原则,也容易引发矛盾纠纷。
 
一、核心法律依据​
 
(一)国家层面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对于农村村民住宅,需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可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同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以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二)地方性法规补充规定​
 
呼和浩特市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具体补偿方式由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
 
《淮北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第十八条指出,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在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分别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京平胜诉典型案例解析
 
(一)案例详情​
 
李先生是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新市镇某村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因当地成片开发建设,其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但征收部门未与李先生就房屋拆迁补偿问题进行任何沟通协商,直接由博望区新市镇人民政府向其下发《限期让地通知书》,要求他主动交出房屋、让出土地,使其合法权益面临严重威胁。​
 
(二)法律问题分析​
 
程序违法: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集体土地征收有严格程序,先补偿后搬迁是基本原则。征收方应与被征收人就补偿安置方案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并给予合理补偿后,才可要求被征收人交出土地。本案中,征收部门跳过沟通协商环节直接下达通知,剥夺了李先生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关键事项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违反法定程序。​
 
权益侵害:房屋及宅基地是村民的重要财产,关乎其居住和生活保障。征收部门未沟通补偿就强制要求让地,导致李先生无法获得合理补偿以保障后续生活,严重损害其合法财产权益。​
 
(三)律师介入与维权过程​
 
李先生接到通知书后,聘请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李丽娜律师黄晓波律师维权。律师迅速整理案件材料,起草行政起诉状,指导李先生向博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律师一方面指出通知书对李先生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另一方面强调镇政府作出通知书的行为违反集体土地征收中强制交出土地的法定程序。最终,博望区人民法院采纳律师观点,判决确认博望区新市镇人民政府作出《限期让地通知书》的行为违法。​
 
(四)案例启示​
 
权利认知:被拆迁人在面对宅基地征收时,要明确自身权利,包括对征收补偿方案的知情权、参与协商权、获得合理补偿权等。​
 
证据保留: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如李先生接到的《限期让地通知书》等,为后续维权提供有力支撑。​
 
专业助力: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至关重要。专业律师熟悉征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能精准把握案件关键,通过合法途径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和有效维权策略,帮助被拆迁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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