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拆迁补偿协议中应明确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在城市化进程中,拆迁补偿协议是连接征收方与被征收人权益的关键纽带,其条款的严谨性直接关系到双方权利的实现与义务的履行。其中,明确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更是协议不可或缺的核心内容 —— 前者为协议履行装上 “安全阀”,后者为纠纷化解铺设 “快车道”。从法律层面的条文支撑,到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印证,这两大要素的重要性始终贯穿于拆迁补偿的全流程。
一、法律依据:拆迁补偿协议中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的支撑
(一)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
1、《民法典》的核心规定
第五百七十七条明确,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需承担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为拆迁补偿协议中具体违约情形(如逾期支付补偿款、安置房屋交付不符)的责任设定提供直接依据。
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进一步细化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及范围,为协议中赔偿标准、计算方式等条款提供法律支撑。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立法精神
虽未直接规定违约责任条款,但通过强调征收双方权利义务、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间接要求协议必须明确违约责任,以确保征收程序合法有序。
3、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要求
以《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为例,其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分别规定,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协议,均应当载明违约责任,从地方立法层面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必要性。
(二)争议解决方式的法律依据
1、《行政诉讼法》的受理范围
第十二条将行政协议相关争议纳入法院受理范围,明确拆迁补偿协议作为行政协议,双方因履行产生争议时,被征收人可通过行政诉讼维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细化规范
第一条明确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同时对起诉条件、审理规则等作出详细规定,为争议解决提供具体程序指引。
二、京平胜诉案例:拆迁协议违约纠纷的实践启示
(一)案例基本情况
当事人:吴女士及其两位家庭成员(被征收人)、北京市朝阳区征收部门(征收方)。
背景:四人按份共有 70 平米住宅,2017 年遇征收,因家庭意见分歧未及时签约,2018 年 3 月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吴女士等三人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但未取得原件。
(二)核心争议与违约行为
1、征收方违约表现:以 “协议需上级审批未通过”“未签约共有人强占房屋” 为由,拒绝履行协议,且按原补偿决定申请非诉执行,导致被征收人补偿款大幅缩水。
2、维权关键:委托律师固定协议复印件、工作人员录音等证据,提起履行协议之诉;律师通过论证协议生效要件、提交类案裁判文书,最终说服法院认可协议效力。
(三)案例启示
1、协议效力的法律边界:拆迁协议一经签订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征收方以 “审批未通过”“部分共有人未签约” 等理由违约,不能对抗协议的合法性。
2、被征收人维权要点:
签约时务必留存协议原件,注重证据固定(如录音、复印件等);
遇违约行为及时委托专业律师,通过行政诉讼主张继续履行协议或赔偿损失。
3、立法与实践的衔接:案例印证了《民法典》《行政诉讼法》中违约责任条款和争议解决程序的实践价值,凸显协议中明确违约责任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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