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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拆迁方不得对被拆迁人区别对待,同地同权同拆同补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8-15

【京平拆迁课堂】拆迁方不得对被拆迁人区别对待,同地同权同拆同补
 
在城市化进程中,拆迁补偿不仅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更考验着行政行为的公平与正义。“同地同权、同拆同补” 本应是拆迁工作的基本准则,但实践中,因身份、性别等差异导致的区别对待仍偶有发生。
 
一、法律依据:拆迁公平补偿的法定原则​
 
核心法律条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这是禁止区别对待的基础性条款。​
 
第三条进一步要求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 “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 原则,从程序层面保障所有被拆迁人享有平等权利,杜绝因身份、性别等差异导致的不公。​
 
第十九条细化补偿标准,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从实体上确保补偿金额的公平性,且补偿决定需涵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协议核心事项,避免选择性执行标准。​
 
上位法支撑​
 
我国《宪法》规定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民法典》亦明确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上述条款共同构成拆迁补偿中禁止区别对待的法律体系,为被拆迁人维权提供全方位依据。​
 
二、典型案例:拆迁补偿中的性别歧视及维权实践​
 
案例背景​
 
江苏省泰兴市岳女士作为房屋权属证明登记的户主,在拆迁过程中因性别为女性,被拆迁办给予低于男性户主的补偿标准,明显构成区别对待,侵害其合法权益。​
 
维权路径​
 
北京京平律师团队介入后,聚焦案件关键环节:​
 
向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调取相关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此核查拆迁项目合法性,为后续补偿谈判奠定基础;​
 
针对该局以 “申请人与信息无利害关系” 为由拒绝公开的行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驳斥其违法理由。​
 
案件结果​
 
泰兴市人民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住建局不予公开信息的理由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原决定并要求重新答复。该判决不仅确认了岳女士的知情权,更为其后续争取平等补偿标准扫清了程序障碍,成为对抗拆迁性别歧视的典型案例。​
 
三、案例启示:公平补偿原则的实践要点​
 
法律适用的核心逻辑​
 
本案中,拆迁办因性别差异区别对待的行为,直接违反《宪法》平等原则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公平补偿条款,印证了法律对 “无正当理由不得区别对待” 的刚性约束 —— 任何基于身份的差别对待,均需有明确法律依据,否则即属违法。​
 
信息公开的维权价值​
 
施工许可证等拆迁项目信息是判断拆迁合法性、补偿标准合理性的关键依据。行政机关以 “无利害关系” 为由拒绝公开,实质是剥夺被拆迁人的程序参与权。本案通过诉讼强制信息公开,证明被拆迁人可通过依法主张知情权,打破信息不对称,为维权提供事实支撑。
 
专业律师的角色作用​
 
专业律师在案件中展现的策略性操作(如精准选择信息公开切入点、通过行政诉讼推动程序正义),凸显其在拆解复杂拆迁纠纷中的价值。被拆迁人遭遇区别对待时,及时借助律师的法律分析能力和实务经验,可有效规避维权误区,通过法定程序实现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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