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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被拆迁房屋的成新程度影响补偿价格评估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8-14

【京平拆迁课堂】被拆迁房屋的成新程度影响补偿价格评估
 
在房屋征收补偿的实践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始终是各方关注的核心议题,而房屋的成新程度作为影响评估结果的关键因素之一,其法律依据与实际作用常被提及。为何新建房屋与老旧房屋在补偿价格上会存在差异?这种差异的背后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支撑?当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存疑时,又该如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一、法律依据:成新程度影响补偿评估的法定依据​
 
核心法规支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被征收房屋价值需由专业评估机构按法定办法评估确定,且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这为评估因素的法定性提供了基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进一步细化,将 “新旧程度”(即房屋成新程度)与区位、结构、面积等并列,列为评估必须考虑的核心因素,直接确立了成新程度对补偿价格的法定影响地位。
 
二、实务案例:成新程度影响补偿的具体体现(以宋某芳案为例)​
 
案例背景
 
宋某芳位于泰安市泰山区的房屋因棚户区改造被纳入征收范围,其房屋补偿价格评估中,成新程度成为争议焦点之一。​
 
成新程度的实际影响
 
若房屋为新建状态,因建筑材料新、损耗低、安全性能强,评估单价显著高于老旧房屋;
 
老旧房屋因墙体老化、设施陈旧等问题,评估时需扣除相应损耗,导致单价降低。​
 
案例中的法律衔接​
 
征收方最终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将房屋成新程度纳入评估体系,确保补偿价格与房屋实际价值匹配,体现了法律条款在实务中的直接适用。​
 
三、权益维护:被征收人的应对路径​
 
主动核查评估合理性​
 
被征收人应核对评估报告是否明确体现成新程度的考量,包括房屋建成年代、维护状况、损耗评估等具体依据。​
 
争议解决渠道​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申请复核评估;​
 
复核后仍有争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若征收方拒不采纳合法评估结果,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主张权益,确保获得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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