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土地征收拆迁补偿中的停产停业损失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关乎被征收企业切身利益的重要环节。如何依法依规确定补偿标准、明确所需证明材料,以及在补偿纠纷发生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都是企业和相关方高度关注的问题。
一、核心法律法规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明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含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需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这意味着计算该损失要以被征收房屋之前的相关经营效益等情况为依据,而证明这些情况则需要提供财务报表、纳税凭证等相应材料。
二、地方具体实施规定
各地依据上述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更具体的办法,明确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所需的证明材料,以下为部分地区示例:
(一)《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
明确被征收房屋需同时满足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且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这几个条件,房屋征收部门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规定被征收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反映月净利润和员工数量等有效凭证的,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计算公式中不计月净利润和员工月生活补助。
(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非居住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
指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若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规定标准,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需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三)《常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规定》
明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三年的平均效益计算,平均效益的计算原则上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合法资料为依据,对不能提供合法会计核算等资料的,可结合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确认,企业应按要求提供相关纳税资料。
三、京平案例解析 —— 木材企业遭征收因补偿不符被断路生产被迫停滞案件
(一)案例背景
某市某木业有限公司由钱先生于 2001 年依法成立,经营业绩良好,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贡献。2017 年,公司厂房被某市政府划入 “三改” 行动征收范围。某街道办与该公司就拆迁补偿问题多次谈判未果,未签署拆迁补偿协议。之后,某街道办对厂房周边进行拆除,导致厂区道路阻塞、无法正常通行,厂房部分损毁,公司生产经营被迫停滞。
(二)争议焦点
某街道办是否为违法强拆主体,其强拆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是否违法。
街道办辩称:自身并无违法强拆某木业公司厂房的意图,所实施的行为并非针对该厂房,不应认定其为违法强拆主体。
企业方认为:街道办的行为导致厂房受损、经营停滞,属于违法强拆。
(三)律师策略
京平拆迁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有力反驳街道办观点。具体策略包括:
深入研究强拆文件与实际行为的关联性。
收集厂房受损、经营受阻的相关证据。
从法律条文和实际情况出发进行论证,指出虽然某街道办下发的强拆文件表面针对厂房周边地块,但实际强拆过程中对厂房实施了拆除行为,该行为应认定为某街道办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且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违法之处。
(四)案件结果
合议庭采纳律师意见,判决确认某街道办强拆原告某木业公司位于某市某街道某村厂区西侧、北侧部分厂房行为违法,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此判决为企业讨回公道,确认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企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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