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厂房拆迁补偿案例分析:合法经营液化站因征收被认定违建。本案主要讲述了郑先生在河南省平顶山市某区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液化气站面临征收。2018年9月15日,郑先生收到区办公室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而早在2008年,他就因相关问题收到过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并缴纳罚款。京平拆迁律师认为区办公室的认定实体上缺乏法律依据,程序上严重违法,侵犯郑先生合法权利。区办公室是区政府内设机构,应由区政府担责,律师指导郑先生以区政府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同律师观点,认为《限期拆除通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最终撤销了该通知。
一、在本案中,如何向当事人解释法庭的判决结果:
首先,复议机关明确认定了区办公室对当事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是不合法的。区办公室认定当事人的建筑物是违法建设,这在实体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就是说他们缺乏充分的法律条款来支持这样的认定。
其次,从程序上看,这个要求限期拆除的通知也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本不符合法定的程序。而区办公室是区政府成立的内设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由区政府来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最重要的是,之前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在2008年就对当事人液化气站的占地问题作出过行政处罚决定,并且这个处罚决定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所以这次区办公室又拿这个事情来责令当事人退还占用的土地,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法无据的。
总之,复议结果撤销了这个《限期拆除通知》,这意味着当事人不再受到这份不合法通知的约束,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后续当事人的征收案件争取到了有利的局面。
二、在本案中,京平拆迁律师通过以下努力为当事人赢得纠纷:
1、法律分析:指出区办公室认定所属郑先生的建筑物是违法建设,从实体上缺乏法律依据。
2、程序审查:认为区办公室要求限期拆除在程序上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郑先生的合法权利。
3、明确责任主体:确定区办公室是区政府成立的内设机构,依法应由区政府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并指导郑先生以区政府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
4、充分论证:在复议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原非法占地行为已由相关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且已申请强制执行,区办公室的《限期拆除通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法无据。
三、在本案中,京平拆迁律师主要利用了以下证据和法律依据:
1、涉案证据: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对平顶山市某区液化气供应站违法占地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卷宗。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即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四、在本案中,如果没有京平拆迁律师的介入,会有怎样的发展:
郑先生可能不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从而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后感到困惑和无助,不知道如何应对,可能会在压力之下被动接受拆除通知的要求,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郑先生可能自行尝试申诉或抗争,但由于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无法准确指出通知在实体和程序上的违法之处,难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最终仍可能面临不利的结果。
由于不了解相关法律程序和证据要求,郑先生在与区政府的交涉中可能处于劣势,无法有力地反驳对方的观点和证据,导致自己的申诉缺乏说服力,难以改变被要求拆除的局面。
五、在本案中,京平拆迁律师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1、指出区办公室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从实体上缺乏法律依据,在程序上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郑先生的合法权利。
2、指导郑先生以区政府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
3、向复议机关阐述观点,使复议机关认同其观点,最终成功撤销了《限期拆除通知》,维护了郑先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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