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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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

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2020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01-20
  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2020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0年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城市棚户区征收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芦溪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2020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一、征收补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办法》《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萍乡市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征收目的

  为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建设幸福城市。

  三、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芦溪镇潭田管理处、山下村、古城管理处、更田村、温埠管理处、上埠镇坪里管理处属县城区规划部分(具体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

  根据摸底调查情况,该征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户数约519户,房屋建筑面积约181600平方米。

  四、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一)棚户区改造征收部门: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棚户区改造征收实施单位: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五、棚户区改造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自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含)内。

  (二)搬迁期限:自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60日(含)内。

  六、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

  (一)根据《关于梳理新增专项债券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需求的通知》(财办预[2020]46号)文件精神,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2020年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采取产权调换形式,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国有土地上的商铺的征收采用产权调换方式,其中集体土地上的住宅主房置换总面积不超过350平方米,超出部分按重置价进行货币补偿。

  (二)房屋装修补偿和附房、厂房、仓库等非住宅的征收,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七、房屋面积、计户、用途及补偿界定

  (一)面积认定

  1.产权房屋按房屋权属证书登记面积为准,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以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为准。

  2.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

  (二)计户认定

  1.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为计户依据,一证计一户。

  2.无《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的房屋以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为计户依据,一证计一户。

  3.产权发生交易或产权人已死亡的,但未在产权部门办理过户、分户手续的,且房产分割清楚,有公证文件或其他合法性证明文件的,按合法性证明文件进行计户。

  4.不能提供相关手续的,由县棚改指挥部认定组认定为准。

  (三)用途认定及补偿界定

  1.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载明的为准;房屋权属证未载明用途或者载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难以认定的,由县棚改指挥部认定组进行认定并出具书面文书。

  2.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的住宅房屋,已经依法取得县自规局等主管部门改变用途批准文件的,按照批准文件确定的性质进行评估补偿。

  3.原为住宅的主房,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已办理工商营业证照和税务登记2年以上(含2年)且连续在经营的实体,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价格进行补偿。

  八、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标准

  (一)产权调换(期房)

  1.住宅

  (1)调换原则

  ①按被征收住宅的主房建筑面积1:1比例调换置换房(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参照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执行)。被征收住宅的附房及装饰装修等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②被征收人须选择最接近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的调换总面积,被征收人选择的调换房总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10㎡以内(含10㎡)的部分,按评估价购买;超出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10㎡以外的部分,按4200元/㎡购买。被征收人选择的调换房面积小于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按被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③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积小于调换房设计最小户型,且属被征收人及家庭成员唯一住房的,可选择一套最小户型的调换房(超出55㎡以外的按评估价进行购买)。

  ④调换房高屋建筑的电梯间面积不计入被征收人的调换面积。

  ⑤调换小区配建的地下停车位,每套调换房最多只能免费租赁一个停车位。

  (2)调换房位置、户型及标准(具体置换方案另行制定)

  (3)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选房原则

  以搬迁腾空时间为主要依据,实行先搬迁腾空先选房(具体选房方案另行制定)。

  (4)产权办证

  被征收人选择调换房与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由政府负责缴纳相关税费;超出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积的部分,由个人负责缴交相关税费。

  2.商铺

  (1)调换原则

  ①按被征收商铺的主房建筑面积1:1比例在调换小区同楼层进行调换。

  ②被征收人须选择最接近被征收商铺主房建筑面积的置换商铺,且超出面积最大不能超过5㎡。如被征收人选择的置换商铺超出被征收商铺主房建筑面积的,其超出面积5㎡以内(合5㎡)的部分,按被征收商铺评估价格进行购买;超出面积5㎡以外的部分,按该调换小区商铺市场销售价购买。如被征收人选择的调换商铺面积小于被征收商铺主房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按被征收商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2)选商铺原则

  以搬迁腾空时间为主要依据,实行先搬迁腾空先选房(具体选房方案另行制定)。

  (3)产权办证

  与被征收商铺主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由政府负责缴纳相关税费;超出被征收商铺建筑面积的部分,由个人自行缴交相关税费。

  九、其他补偿标准

  (一)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棚户区改造搬迁费

  1.搬迁补助费住宅及附房建筑面积在100㎡以内(含100㎡)的每户1200元,100㎡以上的按超出面积12元/㎡计算;非住宅营业用房和生产性用房的搬迁补助费按照24元/㎡计算,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算。

  2.生产性用房:机械设备搬迁费用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棚户区改造住宅临时安置过渡费

  产权调换面积部分,按10元/㎡补偿临时安置过渡费,月临时安置过渡费不足800元的,按800元/月计算,补偿期自被征收住宅搬迁腾空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再加10个月(附房不享受安置过渡政策)。

  (三)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助费

  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产权调换部分,每月补偿15元/㎡,补偿期自被征收商铺搬迁腾空之日起至置换商铺交付之日止再加10个月;货币补偿部分,按照房屋市场评估价(不包含装修)的5%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2.生产性用房:停产停业补助费按生产用房(不包含装修)市场评估价的5%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3.非住宅承租人的装修、停产停业损失及搬迁费等补偿由被征收人按租赁合同或根据实际情况与承租人协商解决,由被征收人向承租人支付。

  4.相关设施的迁移补助费。

  (1)有线电视迁移费200元/户;

  (2)固定电话迁移费200元/户;

  (3)宽带迁移费200元/户;

  (4)分体壁挂式空调迁移费300元/套,分体立式空调迁移费500元/套;

  (5)电、燃气热水器迁移费100元/套,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400元/套;

  (6)选择货币补偿管道煤气迁移费1000元/户;

  (7)选择货币补偿水表迁移费500元/户;

  (8)选择货币补偿电表迁移费500元/户;

  (9)水塔1000元/户;

  (10)土灶500元/户;

  (11)特殊设备以认定为标准;

  (12)水井1200元/口,机井3000元/口;

  (13)三相四线在入户线距离为50米以内的3000元/户。

  (四)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公有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

  1.单位房补偿原则

  土地不予补偿且不予调换,土地上的建筑物由认定组进行认定后,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单位公房租赁户补偿原则

  (1)公房租赁户及单位公房不予置换,装饰装修、附属设施及搬迁补偿费以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2)在单位公房旁边搭建的房屋,与单位公房同时搬空腾空的,土地不予补偿,由认定组认定面积和用途后,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3)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户予以住房保障。

  (五)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上集体公有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

  对集体所有的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等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其中,主房补偿标准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重置价评估确定,附房、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等补偿,参照集体土地上私有房屋货币补偿标准进行评估补偿。

  (六)其他

  1.房改房、认定为自行搭建的住宅主房、不能认定为自行搭建的住宅主房、附房等文件规定之外的建筑不能调换。

  2.房改房实际主房面积(必须是原始一次成型的房屋)大于产权登记面积的,超出产权登记面积部分,以认定组认定的面积为准,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补偿价格,且不享受奖励政策。

  3.对认定为自行搭建住宅主房的(该面积不计入过渡费和奖励政策且不能进行产权调换),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搬迁期限内签约搬迁的,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未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搬迁期限内签约搬迁的不予补偿。对不能认定为自行搭建的住宅主房,由有资质的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重置价评估补偿。

  4.被征收住宅的附房(车库、柴棚间、隔热层、构筑物、猪栏等)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5.被征收住宅的装饰装修等价值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6.非住宅(含非住宅经营性场所)的补偿标准: 被征收非住宅(含非住宅经营性场所)的面积由认定组进行认定,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7.房屋四周的户外余坪、石岸、水沟、化粪池等附属物,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十、棚户区改造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和搬迁腾空的,分别给予签约奖、搬迁奖、产权置换奖每周各递减100元/㎡。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搬迁腾空的,再给予提前搬迁奖。

  (一)签约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约搬迁腾空的,按被征收主房面积,给予300元/㎡的奖励;超过该时限不予奖励。

  (二)搬迁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的,按被征收主房面积,给予400元/㎡的奖励;超过该时限不予奖励。

  (三)产权调换奖:按照征收主屋面积给予500元/㎡的奖励。

  (四)提前搬迁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的,给予10000元/户的奖励;国有土地上整栋房屋内所有被征收户在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的,再给予3000元/户的奖励,超过该时限不予奖励。集体土地上整组(自然组)所有被征收户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的,再给予3000元/户的奖励,超过该时限不予奖励。

  十一、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棚户区改造房屋补偿款及奖励的发放

  (一)补偿款的发放

  1.附房及房屋装修等按照《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签订后确定的最终补偿金额,在房屋搬迁腾空且验收合格后10个有效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2.公房租赁户的补偿款,在房屋搬迁腾空且验收合格后10个有效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二)奖励的发放

  按照《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签订后确定的最终补偿金额,在房屋搬迁腾空且验收合格后10个有效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十二、民生保障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被征收人及其家庭成员还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1.被征收人中的下岗失业人员自搬迁之日起2年内,县政府和乡、镇及有关部门每年提供免费就业指导。

  2.因征收迁入的居民与当地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新迁入地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3.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公租房,对60岁以上孤寡老人、双目失明或者下肢残疾者,在楼层安置上根据本人要求,给予适当照顾。

  4.对房屋征收改造片区搬迁户中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证件的经营户,在搬迁之日起2年内在县区内寻找合适经营场所的,相关部门应优先办理工商、税务、卫生等有关经营证件、迁移手续。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被征收享受相关政策。

  十三、其他相关规定

  (一)私有住宅国有土地证上载明的院落内空地(不包括临时用地和主房占地面积)补偿,国有出让土地性质的按现行一类地段基准地价货币补偿,划拨土地性质的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市场行情评估价格后给予货币补偿。

  (二)自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被征收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抢栽抢种农作物和林果苗木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三)被征收人房屋如有产权纠纷、债务纠纷、租货纠纷,由被征收人自行协商解决。

  (四)被征收人应当积极主动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做好房屋测绘、评估等工作,因被征收人不配合造成的后果由被征收人承担。

  (五)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等原件交征收人,由征收人按有关规定予以注销。

  (六)被征收人应将被征收房屋完好的交征收人拆除,严禁擅自拆除门、窗、水、电等设施。

  (七)因房屋征收需拆除的供电、供水、通讯等杆、管、线设施,由各管线单位自行拆除,并派专人到现场组织实施管线迁移工作。

  (八)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不按本方案规定擅自增加补偿费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四、本办法由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未尽之处,由县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另行研究确定。本方案实施前已启动房屋征收的项目,仍按原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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