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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与相关制度的简要比较分析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6-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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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与相关制度的简要比较分析

  在我国目前的财产征收制度中,征地拆迁制度和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以及新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有着很多相似性,在实践中征地拆迁也常常借鉴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某些规定,因此本文通过表格形式将这三种近似制度进行比较,如表所示:
 

  征地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法律依据 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等 相关地方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
适用对象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征收(拆迁)目的 抽象规定公共利益 未规定 列举方式规定公共利益范围
实施主体 由国土部门负责征地拆迁工作 由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据审批进行拆迁活动 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实施
补偿标准 作为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补偿标准 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审批程序 地方政府按照法律规定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批 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
争议解决 对征收决定不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可复议;对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对补偿形式等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拆迁户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户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复议,可起诉;对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对复 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补偿决定,此决定可复议,可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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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jinglawyer.com/lvshijiangtang/lvshijiangtang/71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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