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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补偿与户口有关系吗(第二辑)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5-08-28

 

一、土地

  《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可见,依法拥有承包地的,都可以获得相应拆迁补偿。涉及到户口变动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进城落户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对进镇落户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

  由此可知,能不能保留承包地,取决于迁入的是小城镇,还是“大城市”(比如“铁岭”)。看来有时候迁入到小城镇也不一定没有大城市好啊,真是“塞翁失马,焉知非福”。

出嫁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离婚或者丧偶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参军入伍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修订)》第三十三条: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

二、宅基地和房屋

集中迁建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继承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

进城落户、历史原因及出国侨居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作者:贾振华

版权所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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